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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2011年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8-15

发文字号

柳政办[2011]13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柳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8-15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内容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2011年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柳政办[2011]130号

2011年8月15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2011年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2011年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的规定,确保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不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特制定本监督检查计划。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自治区政府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要求,以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为核心,以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为检查重点,以糖、饮用水、乳制品、肉制品、淀粉、白酒、鲜米粉、植物蛋白饮料等8类重点食品生产企业为重点监管对象,强化监管责任,加大证后监管力度,健全监管机制,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提高食品监管工作的有效性,提升食品安全把关能力,确保不发生由于本地生产加工的食品质量问题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二、年度检查计划编制原则
  (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在8类重点食品生产企业中全面推行“三抓手”工作、围绕地方重点产业开展质量分析工作、引导规模以上(食品)企业全面推行质量管理体系等工作目标,8类重点食品及规模以上企业100%列入监督检查计划。
  (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包括监督检查企业主要信息、监督检查方式、时间和责任人。监督检查分为网上审核和现场查验两种方式,网上审核不少于柳州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80%(不包括当年新获证企业);实施现场查验的企业按实施网上审核企业中的50%,以及当年新获证的所有企业。

  三、实施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一)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有关规定,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生产可追溯。
  (二)对食品加工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前,应提前15个工作日网上或书面发布监督检查通知.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按要求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如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报告主管领导外,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
  (三)监督检查、整改复查和企业违纪违规等信息,应在3个工作日内录入质量安全溯源系统,建立完善企业质量安全信用档案。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参照本计划编制。

  各县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参照本计划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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