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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大型医用设备督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1-02

发文字号

内卫财字[2007]62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1-02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大型医用设备督查工作的通知

内卫财字[2007]620号

2007年11月2日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直属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卫生部第46号令《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大型医用设备管理,促进大型医用设备合理配置和规范有效使用,自治区卫生厅决定组成督查组,对全区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工作开展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目的
  1、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促进大型医用设备的合理配置和规范有效使用。
  2、掌握全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许可证书的发放情况以及人员资质和设备的性能及日常管理、运行状况。
  3、了解全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情况,为制定下一周期配置规划和工作计划提供依据。
  4、听取各地对《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等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二、督查内容
  (一)卫生行政部门
  1、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执行情况。
  2、大型医用设备的管理情况。
  3、《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情况。
  (二)医疗机构
  1、配置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情况
  2、操作人员上岗资质情况(医师、技师、物理师)
  3、大型医用设备使用和操作规范情况
  4、大型医用设备计(剂)校验和应用质量保障、检测情况
  5、大型医用设备日常管理和相关制度建设情况

  三、督查方式
  督查方式采取现场检查、座谈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督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确定。

  四、督查时间
  督查时间为2007年11月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略)

  1、各盟市卫生局大型设备督查表

  2、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督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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