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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黑龙江省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审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10-22

发文字号

黑卫医发[2012]62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10-22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黑龙江省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审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黑卫医发[2012]627号

2012年10月22日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省直、厅直医疗机构:

  为推进我省医疗机构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与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用药安全,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62号)规定,决定开展黑龙江省医疗机构静脉用药集中调配中心(室)的审核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开展肠外营养液输入和危害药品静脉用药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按照《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要求,实现肠外营养液和危害药品静脉用药的集中调配与供应;开展静脉用药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亦应创造条件按照《规范》要求,逐步实现静脉用药的集中调配。

  二、医疗机构开展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应严格按照《规范》规定的各项要求设置静脉用药集中调配中心(室),配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房屋、设施、布局合理,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并按操作规程开展工作。

  三、现已开展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工作的医疗机构,应于2012年11月15日前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审核验收申请,二级以下医疗机构,设置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通过所属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验收、批准,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三级医疗机构,设置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通过省卫生厅审核、验收、批准。对审核验收不合格的静脉用药集中调配中心(室),责令其整改、停业整顿、直至关闭静脉用药集中调配中心,停止其提供静脉用药集中调配业务。

  四、今后,凡开展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审核验收申请,经现场评价验收合格者方可开展静脉用药集中调配。

  五、医疗机构静脉用药集中调配中心(室)如地址变更,须报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或现场验收同意后方可变更。

  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静脉用药集中调配中心(室)实行动态监督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

  附件1:黑龙江省静脉用药集中调配中心(室)审核验收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保证静脉用药集中调配中心(室)审核验收工作科学、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卫生部《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和工作目标
  以落实“三好一满意”和“以病人为中心”为指导思想,以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障静脉用药质量为核心,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静脉用药集中调配中心(室)审核验收制度,实行静脉用药集中调配中心(室)准入式规范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验收原则
  遵循统一组织、实事求是、以审促改、以审促建的原则。

  三、申报条件
  (一)静脉用药集中调配中心(室)应配备符合《规范》有关规定、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人员技术结构合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二)静脉用药集中调配中心(室)设计符合《规范》的相关规定;
  (三)具有与集中调配工作量相适应的房屋、设施和仪器设备;
  (四)室内外周围卫生环境符合《规范》的相关规定;
  (五)具有保证输液成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四、实施步骤
  各有关医疗机构要组织好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规范》,结合本医院实际情况,按照《规范》要求逐条对照进行全面自查自纠,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加以解决。 已开展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工作的医疗机构于11月15日前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审核验收申请。审核验收申请需提交以下资料至省卫生监督所行政审批大厅:
  (一)静脉用药集中调配中心(室)验收申请表(见附件3),一式二份,并附电子文档;
  (二)静脉用药集中调配中心(室)自查表(见附件4);
  (三)根据《规范》和《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操作规程》相关规定进行的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静脉用药集中调配中心(室)的基本情况,人员资质、建筑规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周围环境、基础设施、集中调配工作量;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四)静脉用药集中调配中心(室)负责人和处方审核药学专业人员的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所学专业、学历与毕业学校、职务、职称,原从事药学工作以及调剂工作年限等)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占调配中心(室)工作人员的比例 ;
  (五)医疗机构总平面布局图及本中心(室)所在位置、调配中心(室)设计图全套;
  (六)静脉用药集中调配中心(室)的工艺流程图和输液成品质量标准;
  (七)主要设备目录、检测仪器目录;最近一次检测技术数据、记录与报告;
  (八)静脉用药集中调配中心(室)管理制度、工作规章、质量保障等文件目录;
  (九)按照《规范》要求,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省卫生厅收到验收申请后,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验收、批准工作。经验收合格,同意设置静脉用药集中调配中心(室)的,在卫生厅网站公示后,核发《黑龙江省静脉用药集中调配中心(室)合格证》。
  今后凡新开展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工作的医疗机构审核验收工作参照上述步骤进行。

  附件2:黑龙江省静脉用药集中调配中心(室)验收标准(略)

  附件3:黑龙江省静脉用药集中调配中心(室)验收申请表(略)

  附件4:黑龙江省静脉用药集中调配中心(室)自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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