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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9-30

发文字号

长政办函[2015]13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长沙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9-30

颁发部门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的通知

长政办函[2015]130号

2015年9月30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对食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确保小作坊食品的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主体
  根据《长沙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4]39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管事权划分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5]30号)精神,食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总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执行。

  二、严格许可登记
  (一)管理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的食品小作坊,均应纳入监督管理范畴。其中,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实施许可管理,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实施登记管理。
  (二)实施主体。
  按照“属地管理、权责对等、便民利民”的原则,根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区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的日常监督管理、许可和登记工作。
  (三)工作流程。
  食品小作坊的许可和登记管理,应严格按照受理、审查、许可(登记)、制证、送达等程序组织实施,受理部门应在受理场所公示办理食品小作坊证需要具备的条件、提交的资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

  三、严格标识管理
  为确保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经营食品的风险可控,质量可追溯,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对全市小作坊食品实施标识管理。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经营的预包装或散装食品,应当如实标明食品的名称、成分或者配料、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同时,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还应在显著位置标明许可证号和“小作坊食品”标志。标志式样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明确。

  四、严格推进落实
  考虑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改革等因素,各区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工作准备、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三个阶段,扎实推进食品小作坊许可和登记管理。准备阶段要出台工作制度、建立工作机构、培训工作人员;宣传动员阶段要着力宣传实施食品小作坊许可和登记管理的目的、意义和具体内容;组织实施阶段要设立受理窗口、公示办事流程、严格现场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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