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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全区农村牧区妇女宫颈癌检查基层人员培训班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10

发文字号

内卫妇字[2011]56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10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举办全区农村牧区妇女宫颈癌检查基层人员培训班的通知

内卫妇字[2011]565号

2011年6月10日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为促进我区农村牧区妇女宫颈癌检查项目的顺利开展,进一步规范宫颈癌检查技术,提高基层专业技术人员服务能力,确保项目实施效果,我厅决定举办全区农村牧区妇女宫颈癌检查基层人员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1.宫颈癌的检查方案流程和质量控制;
  2.生殖道感染疾病诊治;
  3.VIA/VILI技术的应用;
  4.宫颈癌前病变的规范化处理;
  5.宫颈细胞学检查技术;
  6.宫颈癌检查病理学技术操作及病理诊断标准;
  7.阴道镜的检查步骤、临床应用及结果解释。

  二、培训时间
  培训定于2011年6月30日~7月3日,6月29日报到,7月4日离会。

  三、培训地点
  呼和浩特市颐园岛假日酒店(呼和浩特市大学西街108号,原退伍军人培训中心),电话:0471-3384466。

  四、参加人员
  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14个项目县的基础上,呼和浩特市新增和林县,每县5人,包括以下专业:项目管理或妇女保健1人、妇科临床医生2人(包括阴道镜使用人员)、宫颈脱落细胞学1人、病理科1人。如果项目县不开展宫颈癌病理和阴道镜检查,请选派盟市级承担此项工作的人员参加培训。

  五、其它事项
  1.具体培训由自治区妇幼保健院承办。请以盟市为单位组织报名,并于6月21日前将培训回执(见附件)报到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2.参加培训人员食宿费用由培训班承担,交通费用自理。会务不安排接站及购买返程票;
  3.请自治区妇幼保健院按照中华预防医学会妇女保健分会的要求完成理论培训、操作见习、阅片、实习和考试各环节准备工作,保证培训效果。培训班结束后一周内,将培训总结、日程、通讯录及相关照片一并上报中华预防医学会妇女保健分会,总结同时报卫生厅妇社处。

  联 系 人: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院保健部 殷丽娜
  联系电话:0471-6691196(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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