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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管理规范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验室布局与管理规范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1-06

发文字号

鄂安监发[2015]10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鄂尔多斯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11-06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管理规范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验室布局与管理规范的通知

鄂安监发[2015]101号

2015年11月6日

各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档案管理及实验室的布局与管理,保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管理规范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验室布局与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93号)等有关规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管理规范》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验室布局与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现提出以下要求,并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认真对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管理规范》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验室布局与管理规范》开展自查,并结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11月15日前,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将整改方案报送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抄送所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整改方案报送所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抄送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各旗区安监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和从业行为,提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

  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适时组织专家对全市乙级和丙级机构进行抽查。

  请将整改方案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

  联 系 人:高昌瑜,
  联系电话:0477-8589578,0477-8589595(传真)
  邮 箱:51307603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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