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免费客服电话

18983288589
试用企业版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鲁人社字[2014]567号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12-22

发文字号

济人社发[2014]18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济南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1-01

颁发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鲁人社字[2014]567号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

济人社发[2014]189号

2014年12月22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字[2014]56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付比例为5%的乙类药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自付比例为零,同时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自付比例下调为零。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付比例为10%的乙类药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自付比例为10%。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付比例为15%的乙类药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的个人自付比例为15%,住院和普通门诊统筹的个人自付比例为40%。

  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付比例为40%的乙类药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的个人自付比例为40%,住院和普通门诊统筹的个人自付比例为55%。

  五、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26种原新农合目录内药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自付比例为40%,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自付比例为55%。

  六、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ND>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对摩熵医药数据库感兴趣,可以免费体验产品

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部门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