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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港经济开发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9-14

发文字号

东港开办发[2018]5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9-14

颁发部门

山东省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正文内容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港经济开发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东港开办发[2018]55号

2018年9月14日

各部门、单位:

  现将《东营港经济开发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除食品安全事故对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山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东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分级及响应标准见附件1。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东营港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及食品生产、贮存、运输、流通和餐饮服务等环节发生的危害或可能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社会影响的Ⅳ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

  1.5事故处置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和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指挥部设置
  指挥部总指挥由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必要时由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事故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与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向市政府及国家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向管委会、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专访;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党政办公室、组宣部、财政局、经发局、市场监管局、社会事务局、科技局、投资促进局、环保局、城市管理局、海域局、公安分局、东营海关、中心医院。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具体职责见附件2。

  2.2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由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或明确其中一部门牵头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分局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危害控制组。根据事件性质和部门职责,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由社会事务局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协同中心医院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由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5)维护稳定组。由公安分局牵头,加强治安管理,积极处置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由组宣部牵头,会同市场监管局及相关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2.3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中心医院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社会事务局及市场监管局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运行机制

  3.1监测预警
  市场监管局要加强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抽查、风险监测等工作;强化技术检验检测预警、医院监测预警和网格化监管预警;加强对广播、电视、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信息的跟踪监测,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研判。将有关风险信息及时通报管委会。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本辖区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情况时,立即报告市场监管局。
  社会事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港区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建立覆盖全市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3.2事故报告与通报
  3.2.1信息报告要求
  市场监管局应完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相关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和内容。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上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3.2.2报告主体与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场监管局和其他主管部门报告。
  (2)发生疑似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场监管局、社会事务局报告。
  (3)中心医院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社会事务局报告。社会事务局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市场监管局。
  (4)社会事务局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市场监管局。
  (5)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局、社会事务局报告或举报。
  (6)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向市场监管局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市场监管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市场监管局;必要时,可直接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报告方式包括口头报告、电话或传真报告、网络报告、书面报告。
  3.2.3报告内容
  报告形式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初报应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危害和死亡人数,先期处置情况(含救治情况),报告单位和报告人,报告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对事件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调查控制情况等。
  续报应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调查处置进展、发生原因,对初步报告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终报应包括事件发生和调查处理过程、鉴定结论、追溯或处置结果、采取措施和效果评估。

  3.3事故评估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场监管局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市场监管局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东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报经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按照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应急处置。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按程序通过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时向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进展等情况。核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报经省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Ⅱ级响应后,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应急处置。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按程序通过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时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进展等情况。核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市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Ⅲ级响应后,按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管委会启动Ⅳ级响应,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必要时请示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4.2应急处置措施
  4.2.1先期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救治病人;稳妥保护现场和疑似问题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等,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先期处置,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市场监管局及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原料及其相关产品。
  社会事务管理局协调医疗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到现场予以协助并依据流行病学调查结论和建议开展针对性的控制措施,但在相关样本采集完成前不得对被污染的食品及其相关产品实施清洗、消毒或销毁等;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4.2.2Ⅳ级响应措施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要立即按照预案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应急救援。社会事务局应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中心医院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2)危害控制。市场监管局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对确认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问题食品及其原料,责令并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规定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待查明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清洗消毒。
  (3)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检测机构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尽快查找事故发生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4)信息发布。新闻宣传组迅速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结合事件进展情况,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开展新闻报道,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和结果进行信息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指挥部或其办公室尽快发布权威信息,举行新闻发布会。
  (5)检测分析评估。相关部门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事发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环境污染,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6)信息通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和调查情况,及时向事件可能蔓延到的地方政府通报信息,提前做好应急准备。事件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7)维护稳定。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涉事地区社会稳定。
  4.3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4.3.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条件,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一是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出现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二是事发现场、涉事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4.3.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指挥部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管委会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
  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并及时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5.2责任追究
  按照有关规定,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形成后,应当按规定向管委会及市食品安全办报告。

  6应急保障

  6.1应急机制保障
  本应急预案所涉及到的成员单位、医疗机构、技术机构以及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建立单位或组织内部事件处置应急预案或工作程序,与本预案进行衔接,保障各项应急工作有序、高效运行。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落实企业应急处置的主体责任,依法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定期检查落实,及时消除隐患。

  6.2信息保障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和志愿者的作用,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市场监管局组织相关监管部门及时通报、交流、分析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加强涉及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发布和传递等工作。

  6.3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社会事务局应当立即启动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医疗专家及其他救治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救治。

  6.4应急队伍保障
  市场监管局及其他相关监管部门应组建专业的食品安全应急队伍,通过培训、演练等方式不断强化能力建设,提高事故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提供人才保障。管委会在技术装备、知识培训、人才保障、应急演练等方面应给予必要的支持。

  6.5技术保障
  食品检验检测、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医疗卫生、食品检验检疫等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检验检测机构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要开辟应急检验检测绿色通道,优化检验检测流程。

  6.6物资经费保障
  管委会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车辆、通讯、救治等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使用储备物资后需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应急演练、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6.7社会动员
  根据实际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6.8预案管理
  管委会按照本预案,制定本辖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上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后,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管委会将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预案。

  6.9应急演练
  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要”的原则,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原则上每2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适时组织开展跨区域、跨部门的应急演练,实现应急处置工作的互联互通、协调联动,不断提高跨区域协同处置能力。

  6.10宣教培训
  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公众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7附则

  7.1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及响应标准

事故分级  评估指标应急响应启动级别
Ⅰ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Ⅰ级响应国家级
Ⅱ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事故造成伤害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
  (3)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4)省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Ⅱ级响应省级
Ⅲ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县(市、区),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事故造成伤害人数在100人以上的;或出现死亡病例10人以下的;
  (3)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Ⅲ级响应市级
Ⅳ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事故造成伤害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必要时启
动Ⅳ级响
县(区)级


  附件2:东营港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场监管局: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管委会各部门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及事件调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事故责任调查;负责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与应急控制工作。负责依据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广告、商标侵权等经营行为开展调查。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2)党政办公室:负责及时汇总上报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负责同时将开发区领导同志作出的处置突发事件的批示和指示传达给各相关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负责接收市政府处置突发事件的重要批示、指示,办理相关事项,按时按要求向市政府应急办报送紧急事项;履行值守应急、综合协调和服务监督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3)组宣部:负责指导制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宣传工作方案,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指导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消息,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网上舆论引导。

  (4)经济发展局:负责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和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协助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相关产品的保障供给。

  (5)社会事务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我区学校、幼托机构、培训机构等发生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及相关救援工作;指导学校、幼托机构、培训机构等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督促、指导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负责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进行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组织医疗机构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会同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分析监测数据;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提供相关评估结论。

  (6)科技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保障关键技术研发提供支撑,与有关部门协同为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公安分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现场秩序的维护,做好交通管制工作,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涉嫌违法犯罪案件进行调查、侦查和处理等工作。

  (8)财政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及所必需的日常管理资金的筹集、保障与监督工作。

  (9)建设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食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10)海域局:负责食用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及初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水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11)投资促进局:负责协助流通餐饮服务及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酒类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

  (12)环保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开展环境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13)城市管理局:负责流动食品摊贩疏导点的划定和占道经营管理,负责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协调工作。

  (14)东营海关:负责进出口食品监管,配合有关部门严把食品进出口安全关,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向有关部门及时通报造成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进出口情况,依法采取扣留、实施退运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置的措施。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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