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玉政办发[2011]52号
2011年4月1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09]43号)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目的,加强政府领导,落实用人单位责任,强化行政监管,依靠科技进步,立足市情,突出重点,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既着眼长远,不断完善制度和监管体系,又立足当前,着力解决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三)宣传动员,社会参与。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工作目标
各级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提高综合防治能力,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防治意识,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基本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到2015年,实现如下工作目标:
(一)全市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控制在5%以内,基本控制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苯、一氧化碳、氯气、硫化氢等主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较2008年下降20%,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二)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
(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率达到6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65%以上。
(四)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60%以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85%以上。
(五)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比2008年提高9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监管网络不断健全,监管能力不断提高,对大中小企业的监管都得到加强。
(六)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网络,提高服务水平。按照区域发展规划,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完善与职责任务相适应、规模适度的市、县两级职业病防治网络,基本职业卫生服务逐步覆盖到社区、乡镇。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得到加强,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
(七)落实劳动者权益和职业病病人保障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八)80%以上接触过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有职业健康档案,逐步实现全市联网,并与全区网络相连。
四、主要任务
(一)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
1.建立健全防治责任制。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
2.认真落实预防、控制措施。用人单位要依法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逐步替代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控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要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3.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和病人救治。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依法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要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确保职业病病人的权益。
4.加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规范劳动用工,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政策。在高危行业推行通过平等协商,签订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的制度。
(二)强化对重点职业病的防治。
1.尘肺病防治。以防治矽肺、石棉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水泥尘肺、陶瓷尘肺为重点,实施粉尘危害综合治理工程,开展尘肺病防治技术和发病规律调查研究。提高生产机械化水平,推进清洁生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逐步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关闭粉尘危害严重、不具备防治条件的小矿山、小水泥厂、小冶金厂、小陶瓷厂等。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卫生审查制度。用人单位应采用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和工艺改造,落实综合治理和劳动者健康保护措施。
2.重大职业中毒防治。实施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氨气、苯、重金属等重大职业中毒隐患防范治理工程,开展中毒隐患排查,对生产设施、设备、场所进行治理。加快有毒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行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开展职业中毒发病规律、健康损害机理、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监护及防护技术研究,制定重大职业中毒防治指南。
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防治。实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治理工程,开展危害控制试点,研究放射性职业病发病机理及关键防治技术和措施。加强对核技术、放射线技术应用行业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完善安全防护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放射性危害;落实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监护管理制度,防止或减少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发生。
(三)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
1.加强对重点职业病的监测与预警。开展对矽肺、水泥尘肺、陶瓷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石棉肺、煤工尘肺、铅中毒、苯中毒、镉中毒、锰中毒、汞中毒、硫化氢中毒、职业性肿瘤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等的监测,及时掌握职业病在高危人群、高危行业和高危企业的发病特点和发展趋势,研究重大职业病危险源的分布情况,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预警。
2.健全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等职业病防治网络。确保市级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能力的机构,每个县(市)都要具有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能力的机构。加强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提高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加强相关专业人才培养,重点培养与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相适应的基层专业人才。
3.推进信息化建设。根据全区职业病防治信息采集标准和相应信息的采集、传输、管理规范,依托已有信息传输网络或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及时收集、分析相关动态信息,逐步实现职业病防治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规范管理。
4.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管队伍建设,充实人员,加强培训,配备必要的设备,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
深入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各级政府要推广职业病防治先进经验和典型,引导用人单位落实社会责任。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配合预防与控制职业病的宣传,宣传推广职业卫生示范企业的经验。用人单位应积极开展作业场所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司法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团体,要积极为劳动者提供维护健康权益的法律援助、心理辅导和精神关怀等帮助,努力营造全社会关爱劳动者的良好氛围。
不断扩大职业病防治知识普及范围。要将职业病防治知识列入劳动者职业教育培训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内容。逐步在农村初级中学、职业技术院校开设职业病防治知识课程,培训后备劳动者。
(五)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不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工伤保险费浮动机制,逐步提高保险待遇和标准。进一步探索工伤预防在职业病控制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积极开展患职业病职工的康复工作,逐步建立适合我市实际的职业病预防、补偿和康复制度。
(六)重视职业病防治科研及成果推广应用。
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开展重点职业病防治科技攻关。以尘肺病、职业中毒、职业性肿瘤的预防控制关键技术为主攻方向,以防尘、防毒、防辐射、防噪声、防振动等防护技术为重点,引进和推广粉尘、放射性物质、毒物、物理因素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防护和应急救援的成熟检验检测成果和先进适宜技术。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切实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
职业病防治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各级政府要履行职责,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责任有主体,投入有渠道,任务有保障,逐步落实本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保障措施。各级政府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将职业病防治重要指标、主要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要制定本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层层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具体措施,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应当设立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将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工作考核内容。探索建立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代表组成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通力合作,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进一步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规、标准体系。
依据国家、自治区职业病防治法规、实施办法及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性能评价、职业健康监护与职业病诊治等技术标准和规范,加强高危行业、中小企业职业病防治措施。
(三)制定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的政策措施。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对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工艺、材料,有效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产生的用人单位、行业给予政策上的支持。组织宣传、普及清洁生产知识,推广清洁生产技术,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职业病防治检测分析设备、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装备及职业病防治关键技术的开发应用。运用财政、税收、土地、信贷等经济手段,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四)确保职业病防治经费投入。
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政策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在预算中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要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着经济发展逐年增加。
(五)健全职业病防治行政责任追究。
各级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认真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失职、渎职导致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积极开展国际合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部署,履行有关职业卫生国际公约,加强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和国外民间团体的交流与合作,大力宣传我国职业病防治政策和成效,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成果。
(七)强化各级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门职责。
1.卫生部门:负责会同安监、人社等有关部门制订辖区的职业病防治规划;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配合自治区卫生厅开展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配合自治区卫生厅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2.安监部门: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3.人社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依法开展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逐步提高保险待遇和标准,逐步完善适合市情的职业病预防、补偿和康复制度。
4.发改、住建、工信等部门: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要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和竣工验收审核意见分别作为立项、施工和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
5.财政部门:要根据财力及职业病防治工作需要,加大投入,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配置必要设备,改善工作条件,不断提高监管及服务能力,保障监管体系及服务支撑体系的建设。
6.编制部门:要适当调整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编制,完善市、县两级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中心职业病防治内设机构,在乡镇(街道)明确专人承担此项工作,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7.民政部门:负责对贫困家庭的职业病病人进行救济,探索建立职业病防治基金,用于没有单位承担责任或责任单位没有能力履行义务的职业病病人救助。
8.工会组织: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民主管理,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劳动者反映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9.教育部门:要把职业病防治普法教育列为职业教育和中小学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
10.文化、宣传部门:要配合开展好职业病防治法律知识和健康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11.司法部门:要建立职业病病人司法救济机制和法律援助制度,为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提供司法救济和法律援助。
12.监察部门:要对各部门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因失职、渎职导致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移交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六、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11年3月-6月)。
1.各县(市、区)制定辖区职业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
2.各相关部门根据规划目标、任务和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3.建立职业病防治考核、评估体系,制定市、县(市、区)自查方案。
4.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工作,启动规划的实施。
(二)实施阶段(2011年6月-2015年6月)。
1.部门实施。各相关部门根据规划要求组织实施,通过自查、抽查、中期评估、终期评估等方法,对规划目标实行年度考核、评价,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规划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指导各项规划任务的贯彻落实。
2.督查落实。市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人社局、环保局、住建委、安监局、卫生局、监察局、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共同监督检查本规划的贯彻执行情况,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和终期评估。
3.年度总结。各级应逐年进行自查,做好年度总结,并向当地政府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5年7月-12月)。
市及县(市、区)政府建立职业病防治考核评估体系,通过自查、抽查、评估等方式,进行终期考核评估,确保到2015年本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