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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放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11-29

发文字号

津食药监流通[2013]37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11-29

颁发部门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放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

津食药监流通[2013]376号

2013年11月29日

各分局、滨海新区局: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少和下放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3]40)要求,我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审批事项由市局下放至各分局,各分局自2013年12月1日起负责本辖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含总部、门店)的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等工作。现就有关工作事项和要求明确如下:

  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审批
  (一)自2013年12月1日起,市局不再受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含总部、门店)的新办、换证、变更、注销等事项,均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门店实际经营地的辖区分局负责。
  (二)申请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主体应为法人单位。
  (三)申请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拥有资产控股、直接经营的门店不少于10家,且各门店均应是已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零售药店。
  (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审批条件、程序及时限等依据市局印发的《天津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及市局对外公布的行政许可《办事指南》执行。
  (五)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及门店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事权此次一并下放。

  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日常监管
  (一)实行属地监管。对现有及今后新批准开办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及门店的日常监管(包括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由企业总部及各门店实际经营地的辖区分局或滨海新区局负责。
  (二)做好移交衔接。市局流通处应及时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监管档案移交各分局,各分局及时将位于本辖区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纳入日常监管对象名录,确保监管到位。
  (三)加强信息共享。各分局、滨海新区局应即时将辖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门店的许可信息报送市局审批处并抄送相关监管单位。审批处梳理汇总后每月更新市局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内容。

  三、其他事项
  (一)自2013年12月1日起,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门店在新办发证或换证时,所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均使用发证单位公章;现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及门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届满前可继续使用。
  (二)《天津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中有关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门店许可及监管事权的规定如与本文件不一致的,应以本文件为准。《细则》第十四条第六款和第十六条第五款中关于“符合开办条件的,予以公告,公告5日后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不再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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