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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关于对健业南沙口腔门诊部违规问题处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5-04

发文字号

穗医管[2018]9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5-04

颁发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

正文内容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关于对健业南沙口腔门诊部违规问题处理的通知

穗医管[2018]98号

2018年5月4日

健业南沙口腔门诊部:

  经查实,你门诊部存在违反《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行为。现决定对你门诊部的违规行为处理如下:

  一、违规事实
  你门诊部将医保POS机提供给其他机构使用,并违规使用医保个人账户资金37,049.9元。

  二、处理依据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2016]1号)第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卫生管理和社会保险相关规定为参保人员(包括异地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不得有以下行为:……(十)不按有关要求及服务协议规定使用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或者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相关费用……”;第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整改并暂停服务协议1至3个月。违规行为涉及的医疗费用社会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违规医疗费用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额追回:……(二)首次发生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六)至(十)项行为之一的……”。

  三、处理决定
  (一)暂停你门诊部医保服务协议2个月(2018年5月10日至7月9日)。暂停协议期间,你门诊部应做好参保人解释工作,并在暂停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南沙分局提交恢复协议申请及整改报告。
  (二)责令你门诊部将违规行为涉及费用37,049.9元退回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
  账号:略
  开户行:略
  (三)你门诊部违规情况记入年度综合考核档案并予以扣分。
  你门诊部应对存在问题进行自查自纠,举一反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认真整改,履行好服务协议,切实为社会保险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专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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