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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台湾地区生产的保健食品开展监督检查及抽检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17

发文字号

京药监保化[2011]3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17

颁发部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台湾地区生产的保健食品开展监督检查及抽检的通知

京药监保化[2011]32号

2011年6月17日

各分局,市药检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台湾地区生产的保健食品开展监督检查及抽检的紧急通知》(食药监办稽[2011]8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立即组织开展对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附件中所列的产品进行抽检,送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

  二、发现含有《通知》附件中所列邻苯二甲酸酯类物制的产品要立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查明产品的来源和去向,同时责令相关经营企业召回问题产品。

  三、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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