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安山东”餐饮服务品牌示范创建实施方案
邹食药监发[2017]84号
2017年10月26日
为打造“食安山东”餐饮服务品牌,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促进餐饮产业转型升级。按照《滨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2017年“食安山东”餐饮服务品牌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滨食安办函[2017]14号)要求,在全县开展“食安山东”餐饮服务品牌示范街区、示范店和示范学校食堂创建活动,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创建目标
(一)到2017年底,至少创建1个以上“食安山东”餐饮服务品牌示范街区(含旅游景区,下同)、1个以上示范学校食堂、2个以上示范店。
(二)到2018年底,创建1-2个“食安山东”餐饮服务品牌示范街区,2个以上“食安山东”餐饮服务品牌示范学校食堂,“食安山东”餐饮服务品牌示范店数量不受限制。
二、创建程序
(一)申报推荐。“食安山东”餐饮服务品牌示范街区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市场主体开办者在规定时限内向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报,然后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推荐。
“食安山东”餐饮服务品牌示范店由餐饮服务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向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报,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推荐。
“食安山东”餐饮服务品牌示范学校食堂由餐饮服务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向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报,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推荐。
(二)市级审查。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分别按照“食安山东”餐饮服务品牌示范街区、示范店、示范学校食堂创建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评审,材料审评符合要求者,列入现场评审范围。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市商务部门组织对“食安山东”餐饮服务品牌示范街区、示范店现场评审。会同市教育主管部门对示范学校食堂进行现场评审。经评审合格的列入顾客意见调查名单。
(三)满意度调查。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对验收合格的示范街区、示范店、示范学校食堂组织开展书面或网上满意度调查。示范街区调查范围包括就餐消费者、市场管理者、街区居民等。对示范学校食堂调查范围包括在校就餐学生、学生家长、教职工等。对调查满意度达到85%以上者,在参考地方相关部门的意见后,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汇总上报名单,将品牌创建名单、申报和推荐材料报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四)抽查复核。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对验收合格的示范街区、示范店,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对示范学校食堂,分别按照上报名单数的30%随机组织现场抽查复核。抽查不符合标准的单位、街区取消当年的参评资格。列入抽查范围的单位、街区,不符合标准比例超过20%的,取消当年所有已推荐单位、街区的评定资格。符合“食安山东”餐饮服务示范创建标准的,列入“食安山东”餐饮服务品牌示范评审名单。
(五)专家评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列入“食安山东”餐饮服务品牌示范评审名单进行评审,确定进入“食安山东”餐饮服务品牌示范创建公示的名单。
(六)社会公示。通过大众媒体和政府网站等渠道,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对拟定的“食安山东”餐饮服务品牌示范街区、示范店名单,会同省教育主管部门对拟定的“食安山东”餐饮服务品牌示范学校食堂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七)审定发布。对公示无异议的示范街区、示范店和示范学校食堂,省食安办通过网站或其他媒介渠道向社会公布。
三、实施步骤
2017年和2018年的示范创建工作每年均按照以下四个步骤组织实施。
(一)6月-7月,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明确任务、落实要求、组织申报推荐。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创建工作宣传,营造活动氛围,引导企业和学校主体主动参与,扩大社会影响。在餐饮服务单位和市场主体完成创建、自查达标基础上,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市场主体开办者、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申报。
(二)8月-9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照示范街区、示范店、示范学校食堂创建标准,按照材料评审、现场评审、满意度调查等程序组织筛选审核,甄选出符合标准的示范创建单位,对验收审核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进一步拟定措施进行整改落实。
(三)10月-11月,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或会同商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对各市申报和推荐对象进行抽查复核、组织专家评审,确认“食安山东”餐饮服务品牌示范街区、示范店、示范学校食堂名单,并完成公示。
(四)12月,发布“食安山东”餐饮服务品牌示范名单。
四、跟踪管理
“食安山东”餐饮服务品牌示范街区、示范店、示范学校食堂每年评审1次,获得“食安山东”餐饮服务品牌示范街区、示范店、示范学校食堂称号的单位,可以使用省里统一制作的“食安山东”品牌标识。该品牌标识有效期3年,到期复评未通过的,取消其使用品牌标识资格。
我县要加强“食安山东”餐饮服务品牌示范街区、示范店、示范学校食堂日常跟踪监管,实行动态管理。对降低标准、严重违法违规的示范街区、示范店和示范学校食堂,按照严重程度实施限期整改和摘牌退出制度。对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主观故意使用有毒有害食品原辅料、非食品原辅料加工食品或餐饮食品监督抽检连续2次以上不合格的,实施退出,3年内不得参加“食安山东”餐饮服务品牌评选。
我县要重视社会负面信息收集处理,及时核实、处置针对示范街区、示范店与示范学校食堂的举报、投诉,及时严格查处违法行为,确保品牌信誉。
五、工作要求
(一)扩大宣传推动,增强责任意识。“食安山东”品牌引领行动是提升全县餐饮服务安全水平、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重要举措。要从确保饮食安全的高度出发,统一思想,明确任务,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创出实效。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介进行广泛宣传发动,让餐饮经营户及社会各界了解创建活动申报时限、渠道、程序和要求。突出强调保障食品安全是示范创建活动的关键要求,以企业自愿为导向,充分发挥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品牌示范创建活动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做好结合文章,创新创建模式。要从当地实际出发,紧密结合餐饮服务食品监管重点工作,积极创新方式方法,把握好示范创建的地域特色。要实事求是,不走过场,确保示范街区、示范店堂树得起立得住。对弄虚作假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个人和单位,取消示范资格。
(三)加强部门沟通,形成共创格局。要积极争取政府在经费投入、政策倾斜、技术支撑、宣传推介等方面的大力支持,形成共建共创合作机制,保障品牌引领行动顺利实施。
(四)扩大示范效果,引导企业提升。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提高餐饮服务品牌示范街区和示范单位的辐射带动作用。鼓励餐饮服务单位加强自身建设,改进加工制作方式,改善生产加工条件,引导实现生产设备专业化,制作过程标准化、系统化、规范化,鼓励规模化发展,提升行业整体服务和安全水平。
(五)严肃创建纪律,强化社会监督。要严格按照创建要求和标准,按步骤组织实施。不得向参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禁止借用“食安山东”餐饮服务品牌示范创建活动搭车收费,不得以奖代管。禁止借机到参评单位“吃拿卡要”,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示范创建活动开展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