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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修改河北省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有关内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5-26

发文字号

冀卫办监督函[2015]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5-26

颁发部门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修改河北省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有关内容的通知

冀卫办监督函[2015]9号

2015年5月26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省直管县(市)卫生局,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现将《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样式(2013版)的通知》(冀卫监督[2012]36号)所附的查封(扣押)决定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样式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样式二)4种文书中的当事人不服行政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限由“3个月”修改为“6个月”。请各地、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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