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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对赵弘祥行政处罚办案期限的请示

发布日期

2018-07-09

发文字号

浦卫计公卫[2018]2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7-09

颁发部门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延长对赵弘祥行政处罚办案期限的请示

浦卫计公卫[2018]29号

2018年7月9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我机关于2018年4月9日对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宣黄公路572号的理发店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业主赵弘祥正在经营场所内,现场查见该场所玻璃门上方贴有“东升发型工作室”字样的广告牌。场所内设有理发椅4张,洗头池1个。现场未查见该场所的《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经查实,当事人未取得《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宣黄公路572号经营理发店。

  本案经案件受理、审核、立案、终结,目前已经进入事先告知状态,案件承办人员前往送达事先告知书前后两次都关门,后来通过当事人预留的电话联系到了当事人,但当事人不配合工作,最后进入公告流程,因此本案可能超过三个月的办案期限。我机关认为本案中送达行政处罚文书有一定的困难,难以在2018年7月8日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故特申请本案办理期限延长六个月。现依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特向贵机关申请赵弘祥涉嫌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件办案期限顺延六个月。

  当否,急盼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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