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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业主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3-13

发文字号

沪卫计监督[2018]00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3-13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上海市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业主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卫计监督[2018]003号

2018年3月13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

  为保障市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我委在部分区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上海市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业主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业主监督工作实施方案

  为保障本市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强化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的主体责任意识,根据《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本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按照规定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并自觉接受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监督(以下统称业主监督)。通过开展业主监督工作,进一步提高居民对二次供水卫生安全的重视程度,加大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监督力度,切实保障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二、实施范围
  从2018年起,在全市各区范围内开展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业主监督工作。

  三、主要内容
  (一)事先告知。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2日前,通过张贴告示(详见附件1)等方式,告知业主清洗消毒的具体时间。
  (二)事中监督。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邀请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作为现场监督人员,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过程进行监督,并做好记录(详见附件2),经现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三)事后公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完成后24小时内,将清洗消毒的有关情况向业主公示。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培训。4月底前,各区卫生计生部门要完成对辖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街镇和居(村)委会卫生干部的动员、培训,明确工作内容与要求,为实施储水设施清洗消毒业主监督制度打好基础。
  (二)组织实施。5月至10月,各区卫生计生部门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业主监督工作,督促和指导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做好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和卫生管理工作;要抓住“饮用水卫生宣传周”等有利时机,广泛深入地宣传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业主监督工作,提高群众知晓度;要运用二维码等技术手段,为业主开展监督提供方便。
  (三)监督检查。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按照规定清洗消毒储水设施、未履行水质检测义务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四)总结评估。10月至11月,各区卫生计生部门要对辖区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业主监督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查找和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提出进一步优化工作方案、提高工作成效的意见和建议。

  五、工作要求
  (一)业主监督坚持自愿原则。业主应根据自身意愿,决定是否参加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过程的监督。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认真按照《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接受业主监督。
  (二)确保安全原则。业主或居(村)民委员会人员在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自身安全,在有安全保障的前提下开展业主监督。
  (三)加强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与住建、水务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合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执法联动等二次供水卫生监管的长效协同机制,有效整合相关资源,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和保障二次供水卫生安全。
  (四)及时报送总结。各区卫生计生部门要于11月30日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3)报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优秀做法,也请及时报送。

  联系 人:沈敏
  联系电话:23117906
  电子邮箱:jdc@smhb.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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