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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心脏死亡捐献器官肝脏、肾脏移植资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11-19

发文字号

粤卫办函[2013]31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11-19

颁发部门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核定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心脏死亡捐献器官肝脏、肾脏移植资质的通知

粤卫办函[2013]319号

2013年11月19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部属、省属驻穗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委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核定广东省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心脏死亡捐献器官肝脏、肾脏移植资质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3]202号),经公示无异议,核定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具备开展心脏死亡捐献器官肝脏、肾脏移植资质。请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并严格按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以及相关的技术管理规范,加强管理,依法执业,规范行为,确保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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