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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7-04

发文字号

冀人口联[2011]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7-04

颁发部门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

正文内容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

冀人口联[2011]9号

2011年7月4日

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53号),从2011年开始,我省将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以下简称“半边户”)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为积极稳妥地做好这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资格确认、确保资金到位。“半边户”中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资格确认条件,除不要求“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外,其他条件仍按照《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05]13号)及其有关具体问题的解释执行;资金保障,按照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亦即“半边户”中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除在资格确认条件方面与其他人有所不同外,其他方面,包括资格确认程序、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和办法以及资金的负担比例、拨付归集、监管等仍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二、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地要尽快制定工作方案,抓好政策宣传、配套资金落实与组织实施;及时将政策传达到基层,让广大群众知晓;积极做好符合条件对象申报的动员组织工作。

  三、抓紧做好目标对象的确认和信息录入工作。各地人口计生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做好入户调查、信息核实、公示、抽查等工作,确保做到不漏报,不错报,不多报,并于7月15日之前将相关数据录入农村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测算、并及时拨付经费;各地要协调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及时为已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建立个人账户,兑现奖励扶助金。自2012年开始,“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奖励扶助资格确认等工作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有关规定,一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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