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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医疗事故鉴定费和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1-14

发文字号

闽价费[2007]42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正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翔安区2006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即闽政文[2006]386号)和厦府[2006]地721号文批复,决定征收位于翔安区新店镇祥吴、陈塘、新店村委会土地49758.3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地单位
  项目名称
  用途
  征地面积
  (平方米)
  被征地单位
  征地实施单位
  厦门土地开发总公司
  翔安新城区医院项目政府储备
  城市建设
  49758.3
  新店镇祥吴、陈塘、新店村委会
  翔安区人民政府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出具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2005]213号、厦府[2005]23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7年4月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清点补偿后的地上物归征地单位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七、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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