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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县级中医临床技术传承骨干培训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12-26

发文字号

冀中医药函[2014]13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2-26

颁发部门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正文内容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县级中医临床技术传承骨干培训的通知

冀中医药函[2014]138号

2014年12月26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定州市、辛集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切实提高县级中医临床技术骨干服务能力,发挥中医药师承教育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启动了县级中医临床技术传承骨干培训项目,为规范项目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标
  遴选一批基层名中医药专家,采取带教、跟师学习的方式,在总结继承基层名中医药专家临床经验或技术专长的基础上,培养一批系统掌握中医药基础知识,临床能力较强,医德高尚,同行认可,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胜任县级医院中医临床工作的中医临床技术骨干。

  二、培训对象
  根据遴选条件和程序,共遴选出90名基层中医药专家作为指导老师,90名继承人作为县级中医临床技术传承骨干培养对象,开展跟师学习(见附件1)。

  三、培训内容
  县级中医临床技术传承骨干培训时间1年,分强化理论培训、临床跟师学习和考核总结三个阶段。统一进岗时间为2015年1月。
  (一)强化理论培训(1个月)。委托河北中医学院组织强化理论培训,内容以中医药理论基础、经典讲座、临床专科讲座为主(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临床跟师学习(10个月)。培养对象通过跟师学习的方式,总结继承基层名中医药专家的临床经验或技术专长,提高中医思辨能力和临床水平。
  跟师学习要求每月不少于6个工作日,累计不少于60个工作日。及时完成跟师学习笔记、学习心得、临床经验整理、临床医案总结等学习任务。
  (三)考核总结(1个月)。完成前两阶段学习内容后进行考核总结。

  四、培训任务
  (一)重点学习《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及温病学等中医经典。
  (二)以跟指导老师临床和独立临床为主,较系统地总结继承指导老师的临床经验或技术专长。培训期间,完成不少于60个半天的跟师学习笔记;10篇1000字以上的学习心得或临床经验整理;20份指导老师临床医案总结。考核总结阶段,提交1篇2000字以上的反映指导老师临床经验的总结性论文。
  (三)指导老师应严格保证带教时间和带教质量,及时对培养对象撰写的跟师学习笔记、学习心得、临床医案总结进行针对性、指导性的批阅。
  (四)继承学习原则上不得中断。对因特殊原因中断继承学习时间超过2个月的,协议自行终止,停止学习,并追回所有经费补贴。

  五、组织实施
  (一)组织形式
  1.河北中医学院负责项目具体组织实施,开展理论培训和结业考核;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及结业考核方案,报省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2.各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负责本市继承工作的管理,按照进岗时间和结业要求统一组织进行。指导老师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继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若指导老师与培养对象不在同一单位,由双方单位协商,明确管理单位,由各市汇总后于2015年1月15日前报省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二)继承工作考核
  分为平时考核和结业考核。
  平时考核由指导老师和带教单位负责进行。主要考核培训对象平时学习情况、跟师临床和独立临床时间;结业考核由省中医药管理局委托河北中医学院组织实施。结业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结业。
  (三)待遇和奖励
  1.指导老师和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要对继承工作予以支持,保证指导老师和培训对象带教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为其提供所需的时间与环境,确保顺利完成带教、学习任务。
  2.在学习期间按计划学习并结业考核合格者,指导老师及培训对象可获得中医药继续教育I类学分25分。

  六、培训经费
  补助河北中医学院45万元,用于理论教材、教材编写、集中理论培训、考核评估及项目具体组织管理等。每位指导老师津贴补助1万元,补助每位培训对象0.5万元,用于跟师学习、购买学习资料、住宿交通补助等。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窦颖 高春玲
  联系电话:0311-66165309
  地址:石家庄市合作路42号
  邮政编码:050051
  电子邮箱:keyanjiandin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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