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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查处假药“注射用头孢哌酮钠”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5-16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5-16

颁发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查处假药“注射用头孢哌酮钠”的通知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局稽查大队:
  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司《关于查处假药“注射用头孢哌酮钠”问题的通知》(药监市药督函[2005]37号),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实和苏州中化药品工业有限公司确认:苏州中化药品工业有限公司在2003年12月27日至30日,共生产“注射用头孢哌酮钠”(其它名:注射用头孢氧哌唑、规格为0.5g)4批,分别为12303001、12303002、12303003和12303004,此后未生产过上述包装的该种药品。2004年6月以来,全国部分地区查获了标示苏州中化药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射用头孢哌酮钠”假冒药品。请各分局结合辖区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对经营、使用单位的检查,若发现标示苏州中化药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射用头孢哌酮钠”假冒药品,即依法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及时报局稽查处。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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