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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市级医疗服务价格监管指标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2-24

发文字号

盐市价发[2018]1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盐城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2-24

颁发部门

江苏省盐城市物价局

正文内容

关于建立市级医疗服务价格监管指标报告制度的通知

盐市价发[2018]15号

2018年2月24日

市开发区物价分局、 城南新区物价分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管,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监管指标报告工作的通知》(苏价办发[2017]57号)要求,决定建立市级医疗服务价格监管指标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对象
  市直6家城市公立医院,即一院、二院、四院、中医院、妇保院、口腔医院,开发区惠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黄海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步凤中心卫生院、伍佑中心卫生院。

  二、监管指标
  重点监管价格政策执行、医疗费用控制、医院运行管理三方面指标:
  (一)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指标。为掌握医药价格综合改革中制定的相关价格政策执行情况,主要报告高级诊疗中心专家出诊时间比例、不同病房床位比例、级别护理比例、中药饮片加价率、市场调节价项目收费额等指标(见附件1)。
  (二)医疗费用控制指标。为掌握医院收入结构、医疗机构合理诊疗情况、病人费用负担、卫生耗材药品管理水平等情况,主要报告门急诊及住院患者相关费用指标(见附件3、附件4)。
  附件4中“单病种”监管指标,请各家结合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已经稳定开展的病种进行监管,原则上监管病种数不少于20种。
  (三)医院运行管理指标。为掌握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后医疗机构自身成本管理情况,主要报告年度医院收支情况、管理费用等指标(具体指标见附件2)。

  三、报告时间
  监管指标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各报告对象应于每年4月20日前底将上一年度的监管指标信息报价格部门,市直医院直接报送给市物价局收费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镇卫生院分别报区物价局。
  市物价局收费处联系人:朱月楼,联系电话:80500819,邮箱: 12633647@qq.com
  市开发区物价分局联系人:张傲翔,联系电话68821716,邮箱:171745054@qq.com
  城南新区物价分局联系人:高凌,联系电话:86660208,邮箱: 521162696@qq.com

  四、工作要求
  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监管指标报告制度,是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重要举措,各相关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对填报数据进行认真审核和比对,确保报送数据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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