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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0-23

发文字号

内卫医字[2007]57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0-23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

内卫医字[2007]573号

2007年10月23日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大兴安岭林管局卫生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卫生部印发了《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卫生技术管理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卫生技术评估与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要求,加强对医疗机构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于医疗机构违法违规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各地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二、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要求,依法执业,规范行为,完善相关设施,健全相应质量控制措施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质量和安全。已经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三级医院要于2007年11月底前向自治区卫生厅申请办理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自2008年1月1日起,医疗机构未进行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一律不得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

  三、申请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在办理诊疗科目执业登记时应向自治区卫生厅提供以下材料:
  1、内蒙古自治区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执业登记申请书;
  2、医疗机构和医师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执业资格认定审核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4、医疗机构增加诊疗科目的请示;
  5、盟市卫生局同意增加诊疗科目的请示。内蒙古医学院附属医院、附属人民医院需提供内蒙古医学院同意增加诊疗科目的请示。厅直属医疗机构无需提供第五项材料。

  附件:(略)

  1、卫生部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

  2、医疗机构和医师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执业资格认定审核标准

  3、内蒙古自治区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执业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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