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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告2009年第2号

发布日期

2009-07-01

发文字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告2009年第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7-01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告2009年第2号

2009年7月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及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企业制订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时须报自治区卫生厅备案。

  二、2009年6月1日前,已经自治区各级质监部门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自备案之日起三年内继续有效。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要求,对2009年6月1日前已经备案且仍在原规定有效期内的企业标准进行自查,自查后需要修订的,应向自治区卫生厅重新办理备案。

  三、各有关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自查清理,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四、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须提交的资料目录及要求见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网站。

  五、自治区卫生厅将根据国家有关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要求制定并公布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具体实施办法。

  六、自治区卫生厅受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时间为自公告之日起,负责标准备案受理的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联系电话:0471-4930791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乌兰察布西路19号
  邮 编:01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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