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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食品和副食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等四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12-30

发文字号

鄂价监测[2014]17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1-01

颁发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正文内容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食品和副食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等四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鄂价监测[2014]175号

2014年12月30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及有关县、市(区)物价局:

  为健全和完善我省价格监测预警体系,进一步规范全省价格监测工作,不断提高价格监测工作质量,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政府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工作,省物价局对我省制定的各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进行了清理、修订,并制定了《湖北省中药材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主要食品和副食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湖北省主要农产品和农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湖北省生猪、仔猪及饲料(玉米)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和新制定的《湖北省中药材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以上四项报告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此前与四项报告制度有关的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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