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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和省政府《实施意见》精神强化企业职业健康主体责任落实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4-26

发文字号

赣安办字[2011]2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4-26

颁发部门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和省政府《实施意见》精神强化企业职业健康主体责任落实的通知

赣安办字[2011]27号

2011年4月26日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有关中央驻赣单位、省属经济组织: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0]3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全面完成《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提出的目标任务,进一步强化企业职业健康主体责任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职业危害,促进我省职业健康形势的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处理职业健康与安全生产的关系
  安全生产是旨在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安全的一项方针,也是企业管理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的工伤和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安全生产最根本、最深刻的内涵,是安全生产本质的核心。安全生产包括职业安全与职业健康两个部分,按照国际惯例统称职业安全健康,职业健康与职业安全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各级安监部门、各有关企业一定要深刻领会安全生产的内涵,树立“大安全”理念,正确处理职业健康与安全生产的关系,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不能忽视职业健康,必须把职业健康纳入安全生产范畴,与安全生产工作同时部署、同步推进、统筹考核。

  二、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国务院《通知》就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作出了更加具体、明确和更加严厉的规定,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采取的又一个重大举措,是加强新形势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级安监部门、各有关企业一定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安委办[2010]15号)要求,并结合省政府《实施意见》,认真学习好、领会好、贯彻好、执行好《通知》精神;要围绕各自的工作职责,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强化企业职业健康主体责任落实。
  1.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制度。企业是职业健康的责任主体,要依法对产生的职业危害承担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第一责任人”,必须依法履行职业健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落实法定责任和义务,保护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权益。一要设置或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健康工作;二要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落实职业健康责任制,将责任层层落实到单位的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各个岗位的工作人员。
  2.强化职业健康教育培训。一是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要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接受安监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二是企业要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并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健康法规标准和操作规程。
  3.认真做好职业危害申报。企业要在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的基础上,认真填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如实向安监部门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和浓度(强度)情况、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情况等信息,并自觉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4.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一是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二是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报安监部门审查(备案);三是职业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须经安监部门进行设计审查;四是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报安监部门审查(备案);五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须经安监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此外,企业还要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5.全面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警示告知管理规定。一是企业要认真执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和《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7203-2007),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告知卡);对存在或者产生有毒物质的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二是要按规定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情况。三是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6.切实加强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控。一是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二是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并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监部门报告;三是在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时,应立即采取针对性的工程防护措施,有效治理和控制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7.认真落实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措施。首先,企业必须对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配备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其次,必须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正常使用、有效运转,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8.强化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与管理。劳动防护用品是预防职业危害的最后一道防线,企业必须在完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同时,为接触不同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满足防护要求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9.严格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一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二是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三是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四是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如实、无偿向从业人员提供。
  10.强化职业危害事故报告与救援工作。一是企业发生职业危害事故,要及时向所在地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二是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企业要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危害事故。

  三、切实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
  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3号令),全面落实全省职业健康监管工作会议部署,切实加大对企业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企业全面履行职业健康主体责任,对存在或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认真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综合治理等措施,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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