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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救护车配置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1-18

发文字号

川卫办发[2017]1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四川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1-18

颁发部门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规范救护车配置使用管理的通知

川卫办发[2017]13号

2017年1月18日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中央在川医疗机构、委局直属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四川省医疗急救体系建设,规范救护车配置、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医疗急救和交通安全,根据国家和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我省辖区内救护车配置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权限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权力清单(2016年本)的通知》(川办发[2016]108号),救护车配置使用认定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申请办理救护车配置使用认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市(州)卫生计生委申报办理,省卫生计生委不再办理救护车配置使用认定。

  二、制定配套制度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要做好救护车配置使用认定的承接和管理工作,加强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沟通联系,依据《四川省医疗管理条例》、《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救护车》,以及急救中心建设标准等,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救护车配置使用规划、准入标准、办理流程和管理制度。

  三、加强配置管理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要根据不同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统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不同层级医疗卫生机构救护车配置的数量和布局,统一规划,有序实施。进一步规范救护车配置使用管理,不断强化全过程监管,提升服务效率,使我省医疗卫生机构救护车配置合理、使用高效、运行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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