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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性病门诊规范化服务管理标准(试行)及创建规范化性病门诊申报、验收方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5-15

发文字号

内卫疾字[2009]41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5-15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性病门诊规范化服务管理标准(试行)及创建规范化性病门诊申报、验收方法的通知

内卫疾字[2009]412号

2009年5月15日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近年来,艾滋病通过性途径传播的比例呈上升趋势,加强性病管理,规范性病服务,是预防控制艾滋病的一条重要措施。对性病门诊就诊者提供保密、规范的性病艾滋病诊疗、咨询、检测等服务,对于及时发现性病、艾滋病患者,控制性病、艾滋病传播与流行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家要求,针对我区性病门诊服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性病诊疗市场,提高性病服务的质量,推进我区性病门诊规范化服务的进程,在组织专家讨论的基础上,自治区卫生厅拟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性病门诊规范化服务管理标准(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创建规范化性病门诊申报和验收方法》,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性病门诊规范化服务管理标准(试行)》,认真组织,开展规范化性病门诊创建工作,积极开展申报工作,促进全区性病服务的规范化管理,推动性病艾滋病防控工作的深入开展。

  1、内蒙古自治区性病门诊规范化服务管理标准(试行)
  2、内蒙古自治区创建规范化性病门诊申报和验收方法
  3、自治区创建规范化性病门诊专家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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