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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年我省医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13-02-26

发文字号

粤卫通[2013]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2-26

颁发部门

广东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2013年我省医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告

粤卫通[2013]4号

2013年2月26日

  根据《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方案(2009年版)〉的通知》(卫医考委发[2009]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13年我省医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省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实践技能考试基地在广州、汕头、江门、阳江、茂名、湛江等6个考点设置,其他考点不再设置上述类别的实践技能考试基地。

  二、在广州、深圳、珠海、韶关、惠州、河源、东莞、中山、佛山、肇庆、清远、云浮等12个考点报名参加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在广州参加实践技能考试。

  在汕头、梅州、汕尾、潮州、揭阳等5个考点报名参加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在汕头参加实践技能考试。

  在江门、阳江、茂名、湛江等4个考点报名参加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在报名考点所在地参加实践技能考试。

  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网上报名,并按规定在试用单位所在地考点指定的地点现场确认,提交报名材料。

  考生在报名考点所在地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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