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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5-22

发文字号

武卫生计生通[2017]7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武汉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5-22

颁发部门

湖北省武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武汉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卫生计生通[2017]79号

2017年5月22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局),开发区社发局,风景区卫计办,各医疗卫生相关单位,委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巩固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确保完成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工作各项目标任务,顺利通过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工作组制订了《武汉市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现将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全国爱卫办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评审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爱卫发[2015]4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全国卫生城市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办发[2015]26号)等文件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要求,为确保完成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各项目标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以及全国爱卫办有关2015-2017周期国家卫生城市暗访新内容新标准的要求,兼顾国家卫生城市复审暗访和技术评估工作的需要,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部门负责”的原则,全面推进各项公共卫生及医疗服务工作。

  二、总体目标
  力争到2017年9月份,全市公共卫生及医疗服务工作指标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确保顺利通过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

  三、目标任务
  (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近3年未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和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按期完成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点疾病预防控制规划要求。
  (二)以街道(乡、镇)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接种单位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制订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居住满3个月以上的适龄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5%以上。
  (三)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实施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建设健康步道、健康食堂(餐厅)、健康主题公园,推广减盐、控油等慢性病防控措施。
  (四)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健全工作机构,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救治管理工作网络,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75%以上。
  (五)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合理,人员、经费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达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要求,实验室检验设备装备达标率达到90%以上。
  (六)无偿献血能够满足临床用血需要,临床用血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建成区无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
  (七)每个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10万服务人口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乡镇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95%以上。
  (八)辖区婴儿死亡率≤12‰,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14‰,孕产妇死亡率≤22/10万。

  四、职责分工及要求
  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疾病控制处(科):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到规定要求;医疗机构设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专门部门和人员,有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传染病防控工作,各项防控措施得到有效落实,近三年没有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爆发流行。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落实慢病防控工作,健全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机制,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服务网络;全市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中心乡镇卫生院实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疫情报告及时,处理规范。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低于国家规定值;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接种单位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预防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有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流动人口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配合指导托幼机构、学校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应急办:做好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工作,有应急预案,各项防控措施得到有效落实,设有独立编制卫生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医政医管处(科)、中医处(科):医疗机构设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制度,感染性疾病科、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内科、急诊科、儿科等门诊日志齐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独立、固定的传染病预检分诊台和感染性疾病科门诊;一级医院(包括民营医院)设立独立、固定的传染病预检台和传染病分诊点,并按规范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专科类医院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按照有关文件执行。做好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的使用和医疗废物处置的管理;落实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加强采供血机构全面质量管理和人员培训;规范血液的采集、检测和供应,临床用血全部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杜绝有偿献血和非法采供血行为;无院内感染引起的重大疫情或导致死亡的事件;院内环卫设施及清扫保洁达标。
  基层卫生处(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选址、用房建筑面积、规划布局、医疗设备配备等方面达到国家标准要求,保健科按照要求配置专业人员,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制度,门诊日志齐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设立独立、固定的传染病预检台和传染病分诊点,并按规范要求开展诊疗工作;做好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的使用和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管工作;杜绝有偿献血和非法采供血行为;无院内感染引起的重大疫情或导致死亡事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内环卫设施及清扫保洁达标。
  执法监督处(科):加强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监督管理;加强传染病防治及预防接种监督检查;定期开展《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执法监督检查,有计划、有安排、有总结;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加强医疗机构医源性污水处理和医疗废物院内收集及委托处置的监督管理。
  妇幼处(科):加强孕产妇和0-6岁儿童保健管理,完善市区两级急危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与转诊网络,提升全市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和水平,婴儿死亡率≤12‰,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14‰,孕产妇死亡率≤22/10万。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启动阶段(2017年5月)。
  成立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办,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确定工作目标,明确工作职责,层层分解责任,确保任务落实到单位、落实到科室、落实到人,做好宣传发动与培训。
  (二)专项整治阶段(2017年5月-6月)。
  对照新标准,梳理存在的问题,落实重点地区、重点问题的整改,通过“督导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再次检查”的循环,将工作不断向纵深推进,对整改不力或是迟缓的区和单位实行督查、通报,加强监督整改落实。
  (三)巩固迎检阶段(2017年7月-9月)。
  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重点工作、重点区域的督导检查,切实搞好查漏补缺,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随时接收国家暗访。
  (四)总结提高阶段(2017年10月-11月)。
  按照国家卫生城市复审暗访反馈意见进行整改。做好总结、评价工作,收集、整理复审资料,巩固成绩,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
  各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复审工作,紧张起来,行动起来,成立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市创卫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集中办公,专人负责,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召开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专项工作启动会,部署相关工作,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复审工作任务。
  (二)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各区、各单位要按照工作目标要求,认真研究,统筹安排,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量化细化工作指标,落实人、财、物,将创卫复审纳入工作目标考核,层层分解任务,明确责任,落实“包保责任制”,确保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积极配合,相互协助。
  各区、各单位要树立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服从牵头部门统一指挥,相互积极支持,积极配合,按照工作职责和任务开展各项工作,争分保分,确保顺利通过国家卫生城市复审。
  (四)突出重点,对标创建。
  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暗访1000分目标责任清单》要求,涉及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暗访点位有免疫门诊、预检分诊点、发热与肠道门诊、医疗废弃物储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院内环卫设施及清扫保洁。其中,必查部位有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部位目标任务。各相关责任单位要重点盯,专人守,加强工作力度,确保必查点位高质量通过暗访。
  (五)加强督导,奖惩严明。
  对各区、各单位创建工作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和排名通报,对工作责任落实、任务完成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组织不力、推诿扯皮、工作滞后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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