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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及门急诊起付线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1-10

发文字号

沪民救发[2015]4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10-20

颁发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本市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及门急诊起付线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民救发[2015]46号

2015年11月10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

  为了完善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困难群众就医负担,现就城乡低保人员(含特殊救济人员)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保”)的个人缴费及门急诊起付线补助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缴费补助
  (一)对享受本市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政府特殊救济人员,参加居保的个人缴费由民政部门实行全额补助,由医保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二)在居保登记缴费期内享受本市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员,经民政部门、医保部门审核通过,其参加居保的个人缴费按照以下方式给予补助:
  1.对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及大学生,实行全额补助,先由个人自行缴费参保,再由民政部门一次性予以补助。
  2.对享受粮油帮困的人员(上述第一类对象除外),实行全额补助,由医保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并由民政部门与医保部门结算。
  3.对年龄在19-59岁且不享受粮油帮困补助的人员(上述第一类对象除外),实行差额补助,由个人在参保时缴纳120元,余额由民政部门与医保部门结算。
  4.城乡低保家庭中具有本市农村户籍的下列人员给予全额补助:
  (1)五保供养对象;
  (2)60周岁以上老人;
  (3)大病、重病患者;
  (4)“一老养一老”家庭,子女无赡养能力的夫妻双方。
  (5)与残疾人在本市共同生活,没有领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非本市户籍的配偶、子女(学龄前儿童及中小学生)。
  (三)在居保登记缴费期内未享受本市城乡低保待遇的人员,按居保规定自行缴费参保,在居保登记缴费期结束后经民政部门批准享受本市城乡低保待遇的,其当年参加居保的个人缴费补助由民政部门一次性发放,标准为当年批准享受城乡低保待遇之月起的剩余月份数(含当月)×月补助标准。
  以上由医保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或由民政部门与医保部门结算的个人缴费年度补助资金,由区县民政部门根据医保部门出具的缴费通知书,向区县医保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划拨;由个人垫付的参保费用,区县民政部门将根据医保部门提供的参保信息一次性补助给个人。

  二、门急诊起付线补助
  参加居保的城乡低保人员门急诊起付线费用在300元以内的部分,先由个人垫付,在次年第一季度由区县民政部门根据医保部门提供的医疗费信息按实补助。

  三、补助资金渠道
  上述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区县财政以1:1比例共同承担,由区县财政先行垫付,市财政承担部分通过市与区县财力结算归还区县财政。

  四、本通知自2015年10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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