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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转发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做好全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排查行动患者信息交换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16

发文字号

内卫疾字[2011]60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16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区公安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转发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做好全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排查行动患者信息交换工作的通知

内卫疾字[2011]605号

2011年6月16日

各盟市卫生局、公安局,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

  现将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做好全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排查行动患者信息交换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函[2011]42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卫生、公安部门高度重视,做好排查、患者信息交换和汇总工作。各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整理排查发现的全部患者基本信息要按时提交给当地公安部门,并及时接收公安部门的反馈,做好后续患者救治、规范服务等管理工作。

  信息交换工作结束后,各盟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于2011年8月25日前将工作总结分别报送自治区卫生厅疾病预防控制处和自治区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

  自治区卫生厅疾控处
  联 系 人:于广军
  联系电话:0471-6944110
  电子邮箱:YGJNM@SOHU.COM
  自治区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
  联 系 人:陈双龙
  联系电话:0471-6513302
  电子邮箱:chengshuanglong@gat.n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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