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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遴选第四批全国老蒙医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01-18

发文字号

内卫蒙字[2008]3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8-01-18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遴选第四批全国老蒙医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的通知

内卫蒙字[2008]38号

2008年1月18日

各盟市卫生局、有关单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自1990 年开展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以来,已完成了三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我区先后有22 名老蒙中医药专家和33 名医务人员被选定为指导老师和继承人,为弘扬祖国传统医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要求,组织遴选第四批全国老蒙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条件
  (一)指导老师
  指导老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受聘担任主任医师、主任药师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老蒙中医药专家;
  2.从事蒙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0年(时间截止到2007年12月底,时间点下同);
  3.有丰富、独到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是本专业的学科带头人或专科专病的知名专家,医德高尚,在群众中享有盛誉,得到同行公认;
  4.身体健康,能够坚持临床或专业实践,原则上不担任行政职务,能够保证继承工作教学计划和带教任务的完成;
  少数评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老蒙中医药专家,并具备指导老师的其他各项条件的,也可作为指导老师的遴选对象。
  符合指导老师遴选条件但已退休的老蒙中医药专家,应经所在单位反聘或被继承人所在单位聘任,聘任单位和本人在继承工作三年时间不能解除聘任关系以保证继承工作的连续性后方可遴选为指导老师。
  符合上述条件者,不受年龄限制,曾经担任全国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可优先考虑。
  (二)继承人
  继承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45岁及以下,爱岗敬业,品学兼优,有志于继承、研究和发展老蒙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
  2.在蒙中医、蒙西医结合、中西医结合,综合医院以及医药企业从事蒙中医、蒙中药、蒙西医结合、中西医结合工作,受聘担任主治医师、主管药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3.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硕士、博士学位者可优选遴选。少数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蒙中医药工作满15年的中青年业务骨干,也可作为继承人的遴选对象;
  4.从事蒙中医药专业工作累计满8年;或西医院校毕业生,从事医疗专业工作时间累计满8年,其中从事蒙西医结合、中西医结合工作或蒙中医药工作满4年(在职西医脱产学习蒙中医或蒙中医临床专业硕士、博士学位期间,其专业工作年限可连续计计算)。
  5.与指导老师所从事的专业基本对口。与指导老师在同一家医院工作;
  6.不担任行政职务,身体健康,能够保证继承工作教学计划与任务的完成;
  7.参与第一、二、三批继承工作的继承人原则上不再作为第四批继承工作继承人遴选对象。

  二、遴选名额
  每个盟市卫生局、其他有关单位各遴选1~2名指导老师,每位指导老师选配2名继承人。

  三、申报时间
  请各盟市卫生局和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学术继承工作,认真负责组织遴选推荐本地区本单位的第四批全国老中蒙医药专家学术继承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填写“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申报表”和“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申报表”,于2008年1月30日报送自治区蒙中医管理局,逾期不受理。
  联 系 人:石海燕
  联系电话:0471-6944121
  地 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院8号楼

  1.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申报表(略)

  2.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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