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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75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16-04-13

发文字号

闽卫督函[2016]4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4-13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759号建议的答复

闽卫督函[2016]41号

2016年4月13日

钟奶祥、钟冬季代表:

  《关于提我省大病住院医疗救助的建议》(第175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大病标准的界定问题
  我省新农合政策规定,在一个保障年度内,对参合农民在普通住院报销的基础上,其住院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超过当地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部分,由新农合大病保障基金再按不低于50%的比例予以补偿,补偿限额20-30万元,最高40万元。

  二、关于大病救助的方法问题
  我省新农合始终重视做好农村居民大病保障工作,2010年在全省全面开展重大疾病住院大额医疗费用补充补偿(即大病保险)工作,以设区市为单位设立大病补充补偿(大病保险)基金,开展大病补充补偿(大病保险)业务。2015年,全省共有88438人获得补偿,政策补偿比达到70.66%。
  我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贫困患者医疗救助工作:
  一方面,制定倾斜救助对象的新农合保障政策。一是个人免出资政策。2004年新农合制度建立以来,一直实行个人自愿缴费、集体扶持与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政策,其中民政救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部门预算、民政部门代缴,个人免费,确保救助对象能够享受新农合保障。二是提高报销比例的优惠政策。2010年,我省先后制定出台儿童白血病等22类重大疾病保障政策,各类病种限额或定额标准内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70%,农村医疗救助患者在新农合基金支付的基础上,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限额或定额的20%,个人仅支付10%,明显减轻救助对象重大疾病患者的医药费用负担。
  另一方面,建立“一站式”服务模式。我省从2010年起,探索建立新农合与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一站式”服务模式,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或新农合经办机构,一次性可同时领取新农合补偿款和医疗救助款,减轻群众往返报销的负担,受到群众的欢迎。2015年全省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共有20多万人次获得住院医疗救助资金补助, 80多万人次获得门诊特殊病种医疗救助资金补助。

  今后,我委将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继续研究制定新农合和大病保险制度对贫困人口的倾斜政策,鼓励支持各地开展新农合大病保险即时结报工作,加强与民政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共同做好医疗救助对象医疗保障工作。

  衷心感谢你们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朱淑芳
  联 系 人:陈江宁
  联系电话:0591-87816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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