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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药用辅料共用生产场所及设施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18-06-08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食生函[2018]10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6-08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药用辅料共用生产场所及设施有关问题的复函

沪食药监食生函[2018]103号

2018年6月8日

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上海浦力膜制剂辅料有限公司拟共线生产药用辅料及复配被膜剂的请示》(金市监注[2018]3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同意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药用辅料共用生产场所及设施。共用场所及设施生产条件应同时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GB26687-2011《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组织生产,保证产品质量。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应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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