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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区放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9-09

发文字号

内卫监字[2009]81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9-09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全区放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内卫监字[2009]811号

2009年9月9日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促进各盟市放射卫生监督工作的持续发展,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全面提高放射卫生监督的执法力度,根据2009年放射卫生工作的安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卫生部2009年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要求,卫生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医疗机构放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现就具体要求如下:

  一、检查对象
  各盟市管辖区域内的医疗机构。

  二、检查内容
  详见表1~表5内容。

  三、检查方法
  按照检查内容的要求,采取自查、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听取汇报、现场核实、查验证明文件、各类检测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工作人员及患者放射防护用品配置;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档案建立的落实情况。

  四、检查时间
  各盟市卫生监督部门的自查工作务必在2009年 9月30日前结束,卫生厅将适时派人进行督查。

  五、工作要求
  1.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放射卫生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结合本地区的具体实际,突出工作重点、落实工作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做到责任到人,要建立质量保证措施。对监督检查工作要认真负责,严防检查工作流于形式,要按照检查内容,统一规范地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数据要翔实可靠并准确无误。
  2.各地要对参加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统一思想认识,统一检查方法和标准,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3.今年国家已将《放射损伤防治管理条例》列入国务院2009年立法计划,为做好条例的制定工作,要求各地对医用放射源和放射诊疗设备的基本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对辖区内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检查率要达到100%。
  4.各地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中,要严格依法办事,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较大案件要及时上报自治区卫生厅。同时,对2008年监督检查中已查处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以确保整改效果。自治区将对各盟市检查工作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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