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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江西恒康药业有限公司中药前处理和提取委托加工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7-12-03

发文字号

赣食药监安[2007]13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2-03

颁发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江西恒康药业有限公司中药前处理和提取委托加工的批复
(赣食药监安[2007]130号)


江西恒康药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中药前处理和提取委托加工的报告收悉。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前处理和提取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安[2002]84号)和我局《关于中药前处理和提取委托加工有关规定的通知》(赣药监安[2002]112号)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穿心莲胶囊、莲胆消炎片、复方感冒灵片、感冒清胶囊、咳特灵片、咳特灵胶囊等六个品种的前处理和提取继续委托广东省博罗先锋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博罗县湖镇新作塘)加工。

  二、委托加工期间,你公司应派质量技术人员进行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监控和技术指导,严格中药材和提取物质量检验,保留中药前处理和提取的批生产记录原件。提取物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提取物质量。

  三、委托加工有效期为自2007年12月3日至2008年12月2日。  此复。

  二OO七年十二月三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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