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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非法添加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自查排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7-07

发文字号

新农市[2011]21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7-07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非法添加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自查排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新农市[2011]218号

2011年7月7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业局,各地、州、市农业局:

  今年6月以来,台湾等地区一些企业生产的饮料等非法添加邻苯二甲酸酯类非食用物质,事件已影响到我国大陆地区。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先后做出了安排部署。现根据自治区领导的批示精神,就农业部门做好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非法添加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自查和排查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职责,对所属或所管食品加工企业进行细致认真的自查和排查工作。发现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等来源渠道、产品质量安全存在问题的,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召回问题产品,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7月底前,要将自查情况反馈至我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二、强化问题产品流向追查和查处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所属或辖区内食品加工企业原料采购记录的检查,发现使用台湾相关产品和国家已公布的问题产品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一律查封库存原料、产品,并根据销售记录情况,深入追查产品流向,问题产品要及时封存和销毁。各地农业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产品流向信息。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三、加强信息沟通和鼓励社会监督。各地农业部门要加强地区间的信息通报和处置联动,同时,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举报食用农产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联系单位:自治区农业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联 系 人:沙马提
  联系电话:0991-8551484(传真)
  电子邮箱:nytscxxc@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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