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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建自治区卫生政策学术咨询专家库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2-08

发文字号

内卫办字[2009]110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2-08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组建自治区卫生政策学术咨询专家库的通知

内卫办字[2009]1105号

2009年12月8日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

  2009年是全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起步之年。为充分发挥各方面学术专家在全区医药卫生事业发展中的影响和作用,凝聚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到当前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发展中来,为全区卫生事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自治区卫生厅决定组建全区卫生政策学术咨询专家库。经过单位推荐,确定了2010-2011年自治区卫生政策学术咨询专家库成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卫生政策学术咨询专家库成员职责
  (一)对自治区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协助自治区卫生部门开展与卫生改革发展相关的调研、论证,为制定、调整全区卫生政策提供学术指导、咨询和建议;
  (三)对自治区现行卫生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提出评判意见和解决的参考意见。

  二、卫生政策学术咨询专家库的管理
  (一)自治区级卫生政策学术咨询专家由卫生厅统一聘任并颁发聘书。专家库由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建立和管理,卫生厅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二)专家库成员的产生及变更
  1.主要在科研教学单位范围内,经所在单位推荐,由自治区卫生厅遴选确定符合条件的专家,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2.专家库成员资格的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调离自治区的人员,专家资格不再保留;
  3.根据卫生改革与发展工作需要,自治区卫生厅将适当增补专家库成员。
  (三)专家库成员应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综合性卫生政策调研、论证、咨询、检查、评审等活动。专家所在单位在安排专家工作时应予以必要的支持。
  (四)卫生部门将不定期组织专家进行相关政策、法规培训,并加强信息交流,及时将新出台的政策、法规文件向专家发放,逐步建立双向信息沟通反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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