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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复核检查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6-07-12

发文字号

京卫药械[2016]2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7-12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复核检查的批复

京卫药械[2016]23号

2016年7月12日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

  你单位《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复核检查的请示》(京中东方字[2016]18号)收悉。

  经初审,你院中医肾病、中医风湿、中医骨伤和中医口腔4个专业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复核材料,符合《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复核检查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9]203号)要求,同意你院按程序继续申报。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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