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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关于规范红外热象检查等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5-11

发文字号

新发改医价[2007]70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5-11

颁发部门

新疆自治区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关于规范红外热象检查等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 2007年5月11日 新发改医价〔2007〕70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卫生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根据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乌鲁木齐地区所有的医疗机构在提供中央空调服务收取空调费(编码为1108)时,夏季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6月1日-8月31日),冬季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10月15日至次年的4月15日),中央空调系统未运行时不得收费。其他地区中央空调的收费时间由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红外热象检查项目(编码为210500001)的收费标准统一下调为:每个部位,三级医院40元、二级医院35元、一级医院30元。计价部位分为:1头面部、2颈部(含甲状腺)、3胸部、4肩、背部及上肢、5腹部、6腰胝及臀部、7下肢(含臀部)、8生殖系统和泌尿系统。

  三、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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