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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重庆市2011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4-19

发文字号

渝卫[2011]4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4-19

颁发部门

重庆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重庆市2011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渝卫[2011]46号

2011年4月19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和《重庆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法律意识,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根据卫生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1]47号)要求,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总工会决定在2011年4月下旬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宣传主题
  关爱农民工职业健康。

  二、活动时间
  2011年4月25日至5月1日。

  三、宣传对象、形式和主要内容
  (一)宣传对象和形式。采取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电视公益广告、现场宣传咨询、公益短信群发、网站专题及培训交流等多种形式,重点对中小企业业主、非正规经济部门业主和农民工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宣传内容。
  1.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成就;
  2.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
  3.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法律责任;
  4.农民工常见职业病防治的科普知识;
  5.农民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6.农民工职业病案例及维权案例;
  7.政府及相关部门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和典型案件查处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把宣传活动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具体实践,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认真部署落实,确保宣传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区、县要围绕宣传主题,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针对重点职业危害、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深入企业和农村集贸市场、车站等流动人口密集区,以及乡镇中小学校、乡镇卫生院、村医务室等开展宣传活动。各区县要印制主题宣传画及宣传材料,组织在公交车、地铁、长途汽车站、火车站、广场等流动人口密集区张贴宣传画和发放职业病防治宣传材料。要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形成全方位、多角度的立体宣传格局。
  (三)活动结束后,各区、县要从活动安排、宣传报道、活动效果、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认真总结,并于5月20日前将书面材料和统计表(见附件1)分别报送市级有关部门。
  市卫生局联系人:赵学敏 电话:67706599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系人:周世学 电话:63890820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系人:杨红霞 电话:67516846
  市总工会联系人:张伟民 电话:63603934

  附件:

  1.重庆市2011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情况统计表

  重庆市 区、县

  形式(次数/份数)   省级   地/市级   县/区级   合计
  新闻发布活动次数        
  广播电视等媒体报道次数        
  公益广告播出时间(天)        
  宣传材料份数        
  深入企业宣传次数        
  现场咨询次数        
  接受咨询人数        
  培训班次数        
  接受培训人数        
  出动宣传车次        
  宣传画张贴情况   地铁 张,公交车 张,长途汽车站 张,火车站 张,广场 张,其他地点 张;合计 张。      
  对宣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2.2011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推荐宣传用语

  一、职业病防治是企业责任。
  二、防治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
  三、保护劳动者健康,构建和谐社会。
  四、工作·健康·和谐。
  五、防治职业病,造福劳动者。
  六、保护劳动者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七、用人单位是防治职业病的第一责任人。
  八、防治职业病,企业是关键。
  九、女工和未成年工享受特殊保护。
  十、粉尘作业戴口罩,不得尘肺身体好。
  十一、戴耳塞,防噪声,安全作业不耳聋。
  十二、参加工伤保险,保障职工权益。
  十三、员工健康,企业兴旺。
  十四、重视职业卫生,崇尚文明生产。
  十五、企业以劳动者为本,劳动者以职业健康为重。
  十六、要职业,不要职业病。
  十七、人人享有基本职业卫生服务。
  十八、改善作业环境,实现体面劳动。
  十九、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
  二十、规范用工管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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