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9年自治区地县医疗卫生和农牧技术推广专业技术人员招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人社发[2009]68号
2009年8月20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卫生局、农业局、畜牧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卫生局、农业局、畜牧局:
现将《2009年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地县医疗卫生和农牧技术推广专业技术人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9年自治区地县医疗卫生和农牧技术推广专业技术人员招聘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为自治区县以上各类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部门招录大中专毕业生并下派到乡镇(场)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党组[2006]36号)、《关于印发〈自治区事业单位新录人员公开招聘考试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新人发[2004]6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由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卫生厅、农业厅、畜牧厅,2009年继续面向社会为地县医疗卫生机构和农牧技术推广部门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为切实做好此次招聘考试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认真做好宣传工作
此次招聘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积极引导考生报名。
二、关于招聘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招聘对象
1.新疆生源大中专毕业生。
2.新疆全日制普通院校内地生源毕业生
3.在新疆服务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
4.自治区统一选派到乡镇基层工作干部的配偶(指自2001年以来经原自治区人事厅统一招录,通过岗前培训后分配到南疆克州、喀什、和田、阿克苏等地区乡镇工作的人员的配偶)。
5.卫生部门有部分岗位面向全国招聘。
上述人员学历应是经国家、省(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含兵团)干部教育领导小组认可的学历。军队院校函授毕业生须是部队服役期间入学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在此次公开招聘范围:
1.自治区统一组织选派充实到基层乡镇工作服务期未满的人员;
2.近3年来,在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过程中有作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人员;
3.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
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函授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的毕业生报考医生岗位须取得执业医师(含助理执业医师)证书,报考护士岗位须取得执业护士证书;
7.年龄要求35周岁以下,指1973年8月24日及以后出生。其他年龄的计算方法可依此类推。具体年龄要求详见《2009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社会为地县医疗卫生机构和农牧技术推广部门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表》;
8.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三、关于招聘岗位及下派要求
各招聘岗位详见《2009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社会为地县医疗卫生机构和农牧技术推广部门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招聘简章》(以下简称《招聘简章》,见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和新疆人事人才信息网站)。
四、关于报名
本次考试报名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现场报名,第二阶段为网上报名。
(一)现场报名
第一阶段报名时间为2009年8月24日-26日,每天10:00-18:30(北京时间,下同)。报名人员范围为取得执业医师(不含助理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证书和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的人员。
报考人员携带相关证件到就近地、州、市人事局现场报名并缴纳报名费15元。取得执业医师(不含助理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证书人员须提供执业证书原件,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的人员须提供毕业证、学位证原件。
各地、州、市人事局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做好现场报名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地要在醒目位置张贴条幅引导报考人员到指定地点现场报名。各地、州、市人事局于8月19日将现场报名安排(包括具体时间、地点及乘车路线、联系人、联系电话等,表样见附件1)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有上报材料必须符合规定格式,不允许随意改变上报材料的格式。所有上报材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zhjhc@xjrs.gov.cn ,纸质材料盖章后邮寄至乌鲁木齐市南湖东路25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南湖办公区综合计划处。联系人:金薇;电话:0991-4685851;传真:0991-4685801,4685888)。
第一阶段报名流程为:
1.报考人员填写2份《2009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社会为地县医疗卫生机构和农牧技术推广部门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样表见附件2),填好后连同个人证件原件一并交给工作人员。
2.工作人员根据招聘岗位条件审查证件和报考资格。
3.工作人员将审查通过人员的报考信息录入后,收取15元报名费。
4.工作人员开具收款收据并在2份《报名表》上盖章。
5.工作人员将1份《报名表》留存,另1份《报名表》连同收款收据、考生证件一并交还考生。
第一阶段报名结束后,应仔细对照报名表核对录入的信息。核对无误后,于8月28日将考生报考信息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表样见附件3)。
(二)网上报名
报名时间为2009年9月2日10:00-9月8日18;00。报名人员范围为第一阶段报名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和应在第一阶段报名而未报名人员。符合第一阶段报名条件人员如没有按时到指定地点报名,参加第二阶段报名不享受第一阶段报名的相关规定。对不具备网络报名和准考证打印条件的考生,各地人事部门应给以指导,并提供相应的帮助。
五、关于笔试
9月26日进行笔试,10月20日公布笔试成绩,各地、州、市人事部门同日可领取本地考生笔试成绩及相关数据。笔试合格分数线根据考生笔试总体情况由自治区统一确定,在公布笔试成绩时一并公布。笔试成绩不合格或有一门课缺考的考生不能进入面试。
六、关于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工作由各地、州、市人事部门牵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时间为2009年11月4日至6日。具体时间、地点各地人事部门在指定时间段内合理安排。10月22日前各地人事部门上报资格审查日程安排表(表样见附件4)。
进入资格审查的人员在笔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照由高分到低分确定。招聘1-2人的岗位,按1:3的比例确定;3-10人的岗位,按照1:2的比例确定;11人以上的岗位,按照1:1.5的比例确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进入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材料为报考人员身份证、毕业证、报名表、笔试准考证原件以及招聘岗位需要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详见《招聘简章》)。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可根据笔试合格成绩排名按比例依次递补。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进入面试。
七、关于面试
面试工作由各地、州、市人事部门牵头,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面试试题由各地、州、市负责命制。面试时间为2009年 11月9日至11日。每个岗位具体的面试时间、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内合理安排。面试费由招聘地、州、市人事部门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
参加面试的考生在正式面试开始前30分钟到指定的候考地点集中。面试正式开始后到达候考地点的考生,一律取消面试资格。面试时,考生需提供报名表、毕业证(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的人员须提供毕业证和学位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面试结束时原件退还本人。缺少上述证件又不能证实其真实身份的考生,不得参加面试。面试成绩当场公布。
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 = 笔试成绩÷2×60%+面试成绩×40%
面试结束后应及时计算每个岗位面试人员总成绩及排名,并及时予以公布。
八、关于调剂
面试结束后出现岗位空缺可进行调剂。调剂按照符合调剂岗位条件,相同专业、由高分到低分的原则进行。服从调剂、面试成绩合格且未入闱体检人员按成绩排名可列入所报考地、州、市的调剂范围。各地、州、市人事部门11月22日前报送调剂方案(含调剂的原则和理由),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实施(表样见附件5)。
经调剂入闱体检的考生直接进入考察、公示、聘用等程序,待报到时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不予聘用。
九、关于体检
体检按招聘岗位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根据总成绩排名确定。各地、州、市人事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到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
体检标准可参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不设身高要求。
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要求复查的,经地、州、市人事部门批准,可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复查。复查只能进行一次。体检不合格者不能聘用。体检费用由考生负担。
十、关于考察
对体检合格的考生由各地、州、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考察。考察的形式由各地、州、市人事部门确定,内容应重点包括“7.5”事件中的政治表现。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岗位出现空缺,各地、州、市人事部门可按该岗位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十一、关于公示
由各地、州、市人事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在考试、体检、考察结果全部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聘用人员,11月24日前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包括参加面试考生成绩、拟录取人员公示名单,详见附件6、附件7),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于 11月26日至12月2日在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和新疆人事人才信息网站公示。12月11日前上报考生报到时间安排及注意事项(包括具体报到时间、地点、乘车路线、联系人、联系电话及需携带物品,详见附件8),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统一公布。
十二、关于录取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合格及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下达录取通知,并于12月15日起在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新疆人事人才信息网站公布。招聘人员凭新疆人事人才网站公布的录取名单,携带身份证、毕业证于12月23至25日到各地、州、市人事部门报到,各地、州、市人事部门要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做好报到与培训的衔接工作。经有关部门岗前培训后,由各地、州、市人事部门再统一派遣到招聘地县或招聘单位。未按时报到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十三、关于监督及其它要求
各级人事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对招聘工作的全程监督、检查,及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秉公办理,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平、公正。
凡参与招聘工作的工作人员及面试考官,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政策和程序,并实行公务回避。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规定及弄虚作假的报考人员,取消其考试和聘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