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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辽宁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从事被委托储存、配送药品业务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1-08-03

发文字号

辽食药监市[2011]4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辽宁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8-03

颁发部门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同意辽宁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从事被委托储存、配送药品业务的批复

辽食药监市[2011]40号

2011年8月3日

  辽宁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你公司《 关于从事被委托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的请示 》(辽九发[2011]17号)收悉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160号)文件精神,经现场检查,你公司符合从事被委托储存、配送药品业务的条件。同意你公司开展被委托储存、配送药品业务。药品储存、配送的范围:中成药、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化学原料药、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体外诊断试剂。

  请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化物流发展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5]318号)要求,办理委托和被委托药品储存、配送业务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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