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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立农村牧区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2-03

发文字号

内卫农字[2009]108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2-03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建立农村牧区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的通知

内卫农字[2009]1083号

2009年12月3日

各盟市卫生局: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提出要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从2009年开始,逐步在全国统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实施规范管理。为认真贯彻落实医改精神和卫生部关于开展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将我区开展建立农村牧区居民健康档案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建立农村牧区居民健康档案并实施规范管理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基础性工作,对于改善卫生服务公平性和转变农村牧区卫生服务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牧区居民健康档案是记录农牧民健康信息的一个系统文件,其目的是掌握广大农牧民的健康状况和疾病谱,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促进和疾病预防工作,有助于促进医疗预防保健服务规范化,提高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效率。促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
  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提高整个社会对建立农牧民健康档案意义和作用的认识,提高广大农牧民的认知性。各地各旗县(市、区)要加强对开展建立农村牧区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的领导。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分工负责,精心组织,制定工作方案,把建档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目标、抓好试点
  到2010年2月底前,各盟市建立农村牧区居民健康档案人数不低于本地区农牧业人口数的5%;到2010年底前,各盟市建立农村牧区居民健康档案人数不低于本地农牧业人口数的30%。各地要试点先行,可选择部分旗县(市、区)或全部旗县(市、区)覆盖旗县(市、区)域内所有苏木乡镇整体推进的方法开展工作。前期工作要试点先行,及时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推动此项工作扎实开展。

  三、突出重点、自愿建档
  农村牧区居民建档包括辖区内常住居民,包括居住的户籍及半年以上的非户籍居民。以儿童、孕产妇、老年人及慢性病患者等人群为重点,记录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等内容(见附件)。在建档过程中要坚持农牧民知情同意并自愿参与的原则,由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卫生人员通过患者就诊、入户和免费体检等形式获取农牧民健康基本信息,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第一次建档时,健康体检可以不检,但以后要补上。并将以后医疗卫生服务过程填写在健康档案相关记录表中,以家庭为单位“一人一档一户一袋”集中存放,专人保管。

  四、经费保证、顺利开展
  建立农村牧区居民健康档案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前提,2009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低于15元,2011年不低于20元。各地要合理、集中安排农牧民建档所需经费,同时,各盟市各旗县(市、区)要加大对农牧民建档工作的经费支持力度,确保建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强化培训、科学管理
  各地要加强对建立农牧民健康档案各类人员的培训,转变卫生服务意识,提高健康管理技能。各旗县(市、区)要认真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卫生人员培训项目实施方案》,做好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人员公共卫生专项培训。掌握建立农牧民健康档案等九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关政策、管理业务知识,提高其专业服务能力和管理能力。自治区卫生厅将统一开发农村牧区居民健康档案管理软件,由纸质健康档案向电子化健康档案转化。并利用新农合信息系统为农牧民健康档案的管理提供统一的信息化平台,使农牧民健康档案的能够实现动态化管理。

  六、绩效考核、强化统计
  各地要建立严格的绩效考核制度,各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是建立农村牧区居民健康档案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制订以实行农村牧区居民健康管理为向导的考核评价标准,对健康档案的建立、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自治区卫生厅将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同时,各地要将2009年农村牧区居民建档数予以统计,并于2010年2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卫生厅农村牧区卫生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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