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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1-28

发文字号

新发改医价[2007]207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1-30

颁发部门

新疆自治区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新疆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新发改医价〔2007〕2073号)


伊犁州计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兵团发展改革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877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定点生产企业要将此次制定的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的最高零售价格标示于产品的最小零售包装盒上。各药品经销企业和医疗机构销售此次定点生产的药品时不得突破最高零售价格。

  二、保留地区差价的地区此次调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原自治区计委新计价市〔2001〕22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城市社区和农村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时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

  四、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部门要加强对定点生产企业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并及时了解市场变化情况,发现实际购销价格与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时,要及时报告我委。  本文自2007年11月30日起执行。

新疆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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