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报送全区食品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要点的函
(内卫监字[2007]242号)
自治区农牧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现将《全区建筑工地食堂和农牧民工聚集企业食堂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要点》和《内蒙古自治区2007农牧民工职业病防治工作工作要点》报上,请审阅。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全区建筑工地食堂和农牧民工聚集企业食堂
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要点
根据农牧民工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工工作联席会议2007年工作要点》的要求,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为切实保障农牧民工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把建筑工地食堂和农牧民工聚集企业食堂卫生监管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强全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卫生部要求,把做好建筑工地食堂和农牧民工聚集企业食堂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充分认识建筑工地食堂和农牧民工聚集企业食堂卫生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从根本出发,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全区建筑食堂和农牧民工聚集企业食堂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将国家对建筑工人和农牧民工的健康和安全的关心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加强合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建筑工地食堂和农牧民工聚集企业食堂食品卫生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
《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发挥食品卫生监管技术优势,科学引导,合理规范,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和农牧民工聚集企业食堂的食品卫生许可和日常监管工作。建筑工地食堂日常监督管理按照
《食品卫生法》、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互通建设项目及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卫生状况和食品安全信息。根据实际情况,紧密配合,完善工作机制,努力消除食物中毒隐患。
三、建立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和农牧民工聚集企业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
建筑工地项目负责人和农牧民工聚集企业负责人是建筑工地食堂和农牧民工聚集企业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建筑工地食堂和农牧民工聚集企业食堂管理人员是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建立食品卫生责任制和有关食品卫生安全的管理制度,保证食堂环境、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等符合
《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筑工地食堂和农牧民工聚集企业食堂要配备符合卫生标准的给水、排水等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体检合格证明上岗。
发生食物中毒事故,责任人应及时报告所属辖区卫生监督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组织救治;对造成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隐瞒不报的建筑工地食堂和农牧民工聚集企业食堂相关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加强监督力度,掌控关键环节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日常监督,对建筑工地食堂和农牧民工聚集企业食堂中食品原料采购、贮存、加工等关键环节进行重点监管;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卫生培训,取得有效健康证上岗。食堂不得加工和使用腐烂变质、有毒有害、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产品;禁止食用未熟透的扁豆角;禁止销售无有效保质措施的熟肉制品;禁止购买、使用、存放亚硝酸盐;食品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和不洁物;不得采购无证照商贩经营的食品。食堂要做好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易腐食品冷藏;制售凉菜有专人、专室、专用工具、专用消毒设备、专用冷藏设备,不具备凉菜制作专室条件的不得制作和提供凉菜;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等安全、无害,不得使用非食品容器盛装食品及其原料;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用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
在食物中毒高发季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对建筑工地食堂和农牧民工聚集企业食堂开展专项整治,消除食堂食品安全隐患,确保饮食安全。
五、加大宣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针对建筑工地食堂和农牧民工聚集企业食堂卫生的薄弱环节和预防集体食物中毒的重点环节,开展各类培训及多种形式的食品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增强食堂开办单位责任意识,强化食堂管理人员、食品卫生管理员及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提高建筑工人和农牧民食品卫生知识和自我安全防范意识,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和农牧民饮食安全。
内蒙古自治区2007年农牧民工
职业病防治工作要点
自治区农牧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根据自治区农牧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工工作联席会议200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紧紧抓住当前涉及农牧民工身体健康的主要问题,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完善农牧民工职业病防控措施,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卫生权益,提高农牧民工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和水平;广泛开展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农牧民工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卫生监督检查,提高职业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充分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为保护全区农牧民工的健康和广大职业病病人的权益服务。
一、进一步加强
《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2007年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五周年。为深入宣传贯彻
《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卫生部、劳动保障部、铁道部、国资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等6部门近日决定联合开展2007年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2007年宣传主题是:劳动者健康与企业社会责任。宣传的重点人群是:农民工和企业法定代表或负责人。宣传的重点内容包括
《职业病防治法》实施5年来的成就;企业社会责任、示范企业经验和违规企业教训;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和职业病防治科学知识;工伤保险制度在维护职业病人合法权益中的作用;重大职业病危害案例。
各盟市、旗县和各用人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宣传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来抓,力戒形式主义和走过场。各地要成立由6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按照整体部署,突出重点的原则,制定2007年各地的工作计划和方案,扎扎实实地做好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工作。
二、着力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能力,加强基层职业病防治网络建设
一是要通过资质认证,促进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各盟市、旗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2006年工作的基础上,积极争取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重视与支持,加大投入力度,对照自治区卫生厅颁布的标准,添置必要的仪器设备,改善实验室条件,做好人员培训,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二是要完善职业病危害信息报告体系。做好职业病网络直报,发挥广大基层职业病防治工作者特别是乡镇防保专干的作用,全面收集本地职业病危害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农牧民工的职业病危害相关信息,及时上报职业病病人的有关数据,为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职业病预防与控制决策提供信息保障。
三是普及和提高基层职业病防治工作人员的职业病防治知识。要实现职业病防治工作重心下移,关键在于基层职业病防治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各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组织开展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对乡镇防保专干、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的职业卫生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三、认真开展农牧民工职业健康监护和培训工作
对辖区内的农牧民工用工较多的单位要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危害防护知识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培训覆盖率;选择农民工集中、职业危害较为严重的化工、石英加工、水泥、皮革等行业,组织开展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监督检查,加强用人单位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落实,督促用人单位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权益。对农牧民工职业病疑似病例及时进行职业病诊断和治疗。
四、认真做好其它日常工作
(一)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积极支持配合下,认真做好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竣工验收前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真正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
(二)继续做好职业病危害调查工作。及时做好职业病危害调查数据库,保证数据库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以
《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职业性健康检查以及职业病诊断管理等日常工作。要求职业性健康检查率达90%以上,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检测评价率达100%。
(四)培训急性职业中毒和放射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及时、有效地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和放射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