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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放置情况联合执法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6-26

发文字号

浦卫计公卫[2017]1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6-26

颁发部门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放置情况联合执法检查的通知

浦卫计公卫[2017]10号

2017年6月26日

区卫计委监督所、区城管执法局执法支队:

  根据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合颁发的《关于开展2017年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放置情况联合执法检查的通知》(沪卫计监督[2017]1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不断规范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放置,切实消除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促进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依法经营,保障居民饮用水卫生安全,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卫计委”)与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决定在2016年取得有效成果的基础上,继续于2017年开展针对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放置情况的联合执法检查。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任务与目标
  2017年6月至9月,区卫计委和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对辖区内的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放置情况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辖区内现制现售水生产、经营行为。

  二、检查内容与职责分工
  (一)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放置是否符合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
  (1)《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以下简称人行道)设置各类设施”。
  (2)《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2、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放置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1)设施底部离地面10厘米以上;
  (2)与垃圾房(箱)、厕所、禽畜饲养、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源的直线距离在10米以上;
  (3)置于设备所在区域的视频监控范围之内,或自行安装视频监控措施;
  (4)应当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公共供水为水源;
  (5)在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醒目位置公示相关信息。
  3、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二维码标示是否符合要求。
  (二)职责分工
  按照部门职责,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检查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放置是否符合城市管理规定。区卫计委负责检查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放置是否符合卫生安全的要求以及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二维码标示是否符合要求。

  三、步骤安排
  (一)联合执法检查阶段
  时间:2017年6月-8月
  区卫计委对浦东新区区域内的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放置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同时将涉嫌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函告至区城管执法局。
  区卫计委和区城管执法局对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放置情况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违法违规放置情况。
  (二)督促整改阶段
  时间:2017年9月
  区卫计委、区城管执法局组织对辖区内的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放置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仍然不符合规定的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及其所属单位,区卫计委、区城管执法局将依法依规分别作出进一步处理。
  (三)总结阶段
  时间:2017年10月至11月
  区卫计委、区城管执法局对辖区内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放置情况的联合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填写《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放置情况联合执法检查汇总表》。

  四、工作要求
  (一)完善部门协作机制
  区卫计委、区城管执法局要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完善有关信息共享,加强执法联动。区卫计委将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放置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等情况,及时函告区城管执法局。区城管执法局将处置违法违规放置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情况,及时函告区卫计委,实现部门协作机制长效化和常态化。
  (二)按时完成工作总结
  区卫计委、区城管执法局于2017年10月31日前,将本区县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总结及联合执法检查汇总表(纸质与电子版)分别报市区卫计委、市城管执法局,同时抄送市卫计委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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