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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完成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6-11

发文字号

内卫科字[2009]53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6-11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加快完成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备案工作的通知

内卫科字[2009]533号

2009年6月11日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内蒙古医学院及各直属附属医院,内蒙古民族大学及附属医院,呼和浩特铁路局、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卫生处,各有关单位:

  依据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卫生部配套文件精神,自治区卫生厅于2008年11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办法》),随后,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备案工作的通知》(内卫科字[2008]836号),对全区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备案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医疗卫生单位按照卫生厅的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备案工作,取得了积极成就。为了进一步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卫生厅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快工作进度,尽早完成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盟市卫生局要对辖区内设立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进行督查,督促尚未提出备案申请的单位要尽快提出备案申请,申请材料需要补正、完善的,要尽快完成补正、修改任务。

  二、各盟市卫生局要督促负责备案材料和现场审查的卫生监督部门,要尽快完成备案审查工作;对已经经过卫生监督部门审查通过的实验室,盟市卫生局要尽快予以审查备案。

  三、备案工作要严格按照《备案管理办法》执行。现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实验室务必在9月1日前全部完成备案工作。

  四、本通知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致病的微生物;本通知所称实验室,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检验检疫机构、教学科研机构、菌(毒)种保藏机构及其它单位设立的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本通知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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