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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糖尿病视网膜病变分级诊疗服务技术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2-28

发文字号

沪卫计办医[2017]02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12-28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糖尿病视网膜病变分级诊疗服务技术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沪卫计办医[2017]020号

2017年12月28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眼病防治中心:

  为贯彻落实《“十三五”全国眼健康规划(2016-2020年)》(国卫医发[2016]57号),做好糖尿病视网膜病变防治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糖尿病视网膜病变分级诊疗服务技术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7]280号,以下简称“《通知》”,请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要求通过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做到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的早期发现、早期干预,降低群众的疾病负担。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本市推进糖尿病视网膜病变分级诊疗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做好相关培训工作
  结合本市糖尿病规范诊断治疗服务网络建设,由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市眼病防治中心牵头做好“糖尿病视网膜病变分级诊疗服务技术方案”(以下简称“技术方案”)的培训与指导工作。各区卫生计生委要将技术方案纳入本区全科医生培训内容框架。各医疗机构要组织糖尿病、眼病等相关专业医师,认真学习技术方案,参照落实分级诊疗工作。

  二、做好相关分级诊疗工作
  本市将在《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5年-2017年)》“上海市代谢性疾病(糖尿病)预防和诊治服务体系建设--上海市糖尿病眼病综合防治服务模式建立”项目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区域化糖尿病眼病防治综合服务体系。各区卫生计生委、各办医主体要指导所属医疗机构,按照各自功能定位,依托区域化糖尿病眼病防治综合服务体系,参照技术方案要求,做好糖尿病视网膜病变分级诊疗工作。

  请各区卫生计生委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所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市眼病防治中心联系人:朱剑锋,电话:62539696(防治科)。
  市卫生计生委联系人:于美娟,电话:23117865(医政医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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